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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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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 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2016-048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5日,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75号)。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会同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简称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文件中列示的标的公司两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均为未经审计数据,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对价为预估值。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编制和公告重组报告书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以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内容为准。

 问题一:标的资产控股股东为何云鹏,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为标的资产核心团队人员,且共同持有新余赤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属于《收购办法》推定的一致行动人。交易完成后其合计持有公司12.22%股权。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说明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不构成,请提供相反证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新余赤月的股权形成情况

 根据新余赤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赤月”)的工商档案资料,新余赤月系由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6名自然人共同于2015年12月出资设立,其成立时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

 2016年6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陈琛退伙,同时何云鹏的出资额增加至90万元。本次变更后新余赤月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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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5日,新余赤月作出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目前该合伙企业正处于清算注销过程中。

 (二)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其中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该条第二款界定了如无相反证据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包括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或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

 对于法规推定的一致行动人,如有相反证据的,则可以认定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新余赤月的工商档案资料、何云鹏等六名自然人的《访谈笔录》及其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基于以下事实,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虽共同出资设立了新余赤月,但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1、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

 何云鹏于2016年7月作出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声明承诺,确认其与天象互娱其他股东、宁波富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前述主体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任何其他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并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保证不通过所持上市股份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同时,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于2016年7月作出声明承诺,承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以约束任何其他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且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宁波富邦股东在业绩对赌期间,不会就互相达成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安排。

 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出具了《关联方调查表》(调查表内容包括关联方情况、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等信息)及相关声明和承诺。其中,何云鹏已明确声明并承诺与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并承诺不会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时,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亦已明确声明与何云鹏及各自均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该等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

 2、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1)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因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行动的情况。

 根据天象互娱及何云鹏等六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及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的《访谈笔录》。天象互动终止和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的重组后,各股东协商确定以天象互娱作为主体启动申请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故于2015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新余赤月作为持股平台,以在未来适时实施股权激励。除金亚科技外,各自然人股东均向新余赤月转让部分天象互娱股权。

 2016年3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航风投资”}及其关联方新余天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投资”)看好天象互娱未来发展前景,拟以投后36亿元的估值投资取得天象互娱20%股权。考虑到引入该等投资人可以给天象互娱带来更好的发展契机,同时结合当时股东不愿被过多稀释的因素,该两家以部分增资、部分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天象互娱合计20%股权。由于本次投资估值较高,若继续按原计划以新余赤月作为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股份支付会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故天象互娱及各股东决定放弃原拟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将新余赤月持有的天象互娱股权全部转让给前述投资者。

 基于以上事实,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共同设立新余赤月的目的是结合天象互娱启动资本市场运作搭建的激励平台,不存在一起另行共同合伙实施其他商业计划、开展其他业务等经济利益考虑,且后续持股平台持有的天象互娱股权对外转让也是全体股东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而作的安排,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与何云鹏合伙出资设立新余赤月未形成新的经济利益联系,不存在因为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行动的情况。

 (2)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作为股东独立作出决策,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分工参与管理,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根据天象互娱的工商档案,张普、蒙琨、周星佑等三人于2012年3月设立赤月科技,2016年2月更名为天象互娱,2013年8月杜伟入股,四人组成创业团队。该创业团队在游戏开发和制作方面具有一定实力,但在游戏发行和运营等方面实力相对偏弱。2014年4月,由于天象互娱经营发展出现瓶颈,创业团队与曾担任百度91助手高管且在游戏运营及发行领域有着良好资源的何云鹏及财务投资人陈琛等进行投资接洽,共同协商设立了天象互动并收购天象互娱。资源及业务整合完成后,各方在业务及管理方面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中,何云鹏负责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统筹公司经营管理和移动游戏发行事务;张普主管移动游戏研发、制作;周星佑主管研发技术的升级;蒙琨主管业务流程、行政管理和风险控制;杜伟主管技术后台开发、运营、维护。陈琛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根据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的访谈,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时均独立按个人意愿作出,不存在和其他股东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亦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协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的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可认定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成员,在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各方之间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及实施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综上,从主观意愿上来看,何云鹏作出声明和承诺,与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和事实,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并且不会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出声明和承诺,与何云鹏及各自均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该等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从客观事实上来看,其一,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共同设立新余赤月及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天象互娱的股权都是结合天象互娱资本运作而作出的决策,其合伙出资设立新余赤月未形成新的经济利益联系,不存在因为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行动的情况;其二,何云鹏已通过保持大股东地位、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统筹经营管理等确保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不存在需要让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与其保持一致行动来扩大表决权确保其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客观需求;其三,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各方之间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及实施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从主观意愿上来看,何云鹏作出的与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及不会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声明承诺及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出的与何云鹏及各自均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的声明承诺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等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从客观事实上来看,其一,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共同设立新余赤月及转让持有的天象互娱的股权都是结合天象互娱资本运作而作出的决策,其合伙出资设立新余赤月未形成新的经济利益联系,不存在因为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行动的情况;其二,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各方之间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及实施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2、基于上述事实,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律师认为:

 1、从主观意愿上来看,何云鹏作出的与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及不会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声明承诺及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出的与何云鹏及各自均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的声明承诺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等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从客观事实上来看,其一,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共同设立新余赤月及转让持有的天象互娱的股权都是结合天象互娱资本运作而作出的决策,其合伙出资设立新余赤月未形成新的经济利益联系,不存在因为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行动的情况;其二,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各方之间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及实施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2、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问题二:标的资产原控股股东为张普,2013年11月变更为越云科技,2015年11月越云科技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何云鹏、陈琛等,何云鹏成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陈琛成为标的资产第二大股东。交易完成后陈琛持有公司7.7%股权。同时预案披露,陈琛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越云科技的执行董事、经理。请补充披露:(1)越云科技2013年以来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情况;(2)2015年11月越云科技将其股权转让给何云鹏、陈琛时的转让价格;(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何云鹏、陈琛是否曾存在共同投资行为,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不构成,请提供相反证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越云科技2013年以来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情况

 越云科技成立于2013年8月8日,目前持有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753694512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蒙琨,住所为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3号6幢1层,经营范围:手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天象互动持有越云科技100%股权,越云科技目前处于清算注销过程中。

 根据越云科技的工商档案资料,其于2013年8月成立至今的股权结构及组织机构演变情况如下:

 1、2013年8月,越云科技成立

 2013年8月7日,自然人张厚芝签署《成都越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出资10万元设立越云科技。

 2013年8月6日,四川天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天仁会司验字[2013]第8-1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8月6日,越云科技(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3年8月8日,越云科技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成都越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住所地为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3号6幢1层,法定代表人为杜娟,经营范围:手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越云科技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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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云科技成立时的组织机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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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3年9月,股权转让

 2013年8月26日,越云科技股东张厚芝作出决定,同意将其持有越云科技50%股权即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宏伟。同日,张厚芝与王宏伟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9月5日,越云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越云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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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股东张厚芝、王宏伟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越云科技组织机构不变,即仍由杜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张厚芝担任监事。

 3、2014年1月,组织机构变更

 2013年12月26日,越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杜娟辞去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由张厚芝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意免去张厚芝监事职务,由王宏伟担任监事。

 2014年1月2日,越云科技就本次组织机构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4、2014年5月,股权转让

 2014年5月6日,越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厚芝、王宏伟分别将其持有的越云科技50%股权计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天象互动。同日,张厚芝、王宏伟分别与天象互动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出资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按出资额作价,价款均已结清。

 2014年5月8日,越云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越云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股权转让中越云科技组织机构未同时发生变更。

 5、2014年6月,组织机构变更

 2014年5月22日,越云科技股东天象互动作出决定,同意张厚芝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由陈琛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不变。

 2014年6月9日,越云科技就本次组织机构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越云科技的组织机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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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5年4月,组织机构变更

 2015年4月,越云科技股东天象互动作出决定,同意陈琛辞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由蒙琨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意王宏伟辞去监事职务,由张普担任监事。

 2015年4月21日,越云科技就本次组织机构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越云科技的组织机构如下:

 ■

 本次变更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越云科技的股权结构及组织机构均未再发生变更。

 7、2016年5月,越云科技启动注销

 2016年5月24日,越云科技股东天象互动作出决定,同意注销越云科技并成立清算组。同日,越云科技就清算组成员向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越云科技尚处于清算注销过程中。

 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五章 交易标的之天象互动”之“一、标的资产信息”之“(九)交易标的的下属企业情况”之“1、成都越云科技有限公司”之“(2)历史沿革”中补充披露。

 (二)2015年11月,越云科技将其持有的天象互娱股权转让给何云鹏等天象互动的股东时的转让价格

 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天津天象2015年8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及各方签订的重组协议,基于各股东拟以天象互娱作为主体启动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各方同意对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股权架构、业务及人员进行重整。

 根据重组方案,天象互娱股东会于2015年11月作出决议,同意越云科技及天象互动将各自其持有的全部天象互娱股权转让给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及金亚科技,转让价格以天象互娱2015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按每1元出资额作价2.02元。除股权架构调整外,天象互动的业务整合进入天象互娱。

 上述第(二)部分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之天象互娱”之“一、标的资产信息”之“(二)“天象互娱历史沿革、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说明”之“2、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说明”之“(4)2015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中补充披露。

 (三)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何云鹏、陈琛是否曾存在共同投资行为,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不构成,请提供相反证据

 天象互动成立于2014年4月,2014年5月收购越云科技时,天象互动的第一大、第二大股东为财务投资人陈琛、王宏伟,分别持有公司45.84%、24.84%股权,何云鹏、张普、周星佑、蒙琨、杜伟合计持有公司28.32%股权,且收购前王宏伟持有越云科技50%股权。本次收购越云科技是财务投资人出于业务整理及储备项目的考虑。天象互动收购越云科技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陈琛作为当时天象互动的大股东就在收购后初期担任了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陈琛、何云鹏、越云科技相关财务人员及员工的访谈及核查越云科技在陈琛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业务付款单及管理报销单的情况,尽管陈琛在前述期间内担任了越云科技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但其并不参与越云科技的业务经营管理,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报销。

 除投资标的公司外,根据对陈琛的访谈笔录》及其回复的《关联方调查表》及相关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陈琛作为财务投资人还投资了越云科技、成都卓然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正越科技有限公司(和标的公司无关联)、北京永焱科技有限公司(和标的公司无关联)等公司。在天象互动搭设境外上市架构时和何云鹏等设立了北京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象互娱启动新三板挂牌时基于股权激励计划和何云鹏等出资设立了新余赤月,后续基于标的公司启动资本市场运作,相关公司均纳入天象互娱、退出投资或注销。陈琛对相关公司的投资均基于财务投资考虑,并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其中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该条第二款界定了如无相反证据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包括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或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对于法规推定的一致行动人,如有相反证据的,则可以认定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工商档案资料、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王宏伟等人的《访谈笔录》及其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基于以下事实,可认定何云鹏、陈琛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1、何云鹏及陈琛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

 何云鹏于2016年7月作出了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声明承诺,确认其与天象互娱其他股东、宁波富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前述主体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任何其他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并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保证不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同时,何云鹏及陈琛于2016年7月作出声明承诺,承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以约束任何其他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且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宁波富邦股东在业绩对赌期间,不会就互相达成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安排。

 根据何云鹏及陈琛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及相关声明和承诺,何云鹏已明确声明并承诺与陈琛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并承诺不会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时陈琛亦承诺与何云鹏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该等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及陈琛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

 2、何云鹏及陈琛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根据天象互娱、天象互动的工商档案、何云鹏、陈琛的《访谈笔录》,何云鹏、陈琛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时均独立按个人意愿作出,不存在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亦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协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的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陈琛与何云鹏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上述第(三)部分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三章 交易对方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之“(八)交易对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之“2、何云鹏与陈琛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特别说明”中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从主观意愿上来看,何云鹏作出的不通过上市公司股份谋求控制权及其和陈琛作出的彼此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的声明承诺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其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从客观事实上来看,何云鹏与陈琛共同作为股东期间均独立进行决策表决,不存在保持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基于上述事实,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何云鹏、陈琛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律师认为:

 从主观意愿上来看,何云鹏作出的不通过上市公司股份谋求控制权及其和陈琛作出的彼此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的声明承诺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主观意愿。从客观需求及客观事实上来看,何云鹏与陈琛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需求,且二人共同作为股东期间均独立进行决策表决,不存在保持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问题三:按照交易后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29.22%股权,扣除认购募集资金所获得的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13.6433%。何云鹏、陈琛及张普等如构成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为19.94%,本次重组将构成借壳上市。请结合一致行动关系,并扣除募集资金影响,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已在前述询问函问题一、二中回复了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及理由,认为该等主体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富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拟认购53,850,296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剔除富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获得的股份后,富邦控股的持股比例为13.6433%,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宋汉平等14名自然人仍为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律师认为:

 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同时,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富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拟认购53,850,296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剔除富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获得的股份后,富邦控股的持股比例为13.6433%,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宋汉平等14名自然人仍为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问题四:预案披露,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规模是上市公司原业务的4.5倍,移动网络游戏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请补充披露:(1)未来是否有置出原业务的计划,结合交易前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情况,说明未来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是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资产;(2)请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董事、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未来是否为管理层实际控制;(3)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核心资产的控制权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未来是否有置出原业务的计划、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未来的利润来源

 1、上市公司未来是否有置出原业务的计划

 上市公司宁波富邦目前主要从事工业铝板带材和铝型材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以及开展铝铸棒贸易业务等,是华东地区规模较大的铝加工压延企业之一。虽然近年来,国内铝加工产业整体呈现出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产量供大于求等特点,但是宁波富邦凭借对原有业务有着多年的专业生产经验和积累,现阶段不会考虑将原有业务置出,而是通过立足内部结构调整,力争实现内生式的发展提升。

 在实际工作中,在原有业务方面,上市公司将努力优化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打造精专产品。同时注重企业内部的流程管理和精细化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此基础上,加大市场适销对路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最终通过优化产品结构,继续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以效益为目标,开拓新的潜在客户和细分市场,多管齐下,推动原有业务向好的方向发展,实现结构性发展升级。

 2、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以及上市公司一年一期备考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相关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情况变化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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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6年一季度、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相对交易前分别增长了78.86%和61.39%,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均发生较大变化,不仅将扭转上市公司亏损的局面,还将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本次交易前,宁波富邦主营业务为铝板带材和铝型材加工和销售以及铝铸棒贸易业务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富邦将转变为传统铝加工业与移动网络游戏业务并行的多元化主营上市公司,实现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标的资产所从事的移动网络游戏研发、发行、运营和孵化业务与宁波富邦原有主业铝板带材和铝型材加工和销售和铝铸棒贸易在行业周期性、资产类型、消费特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互补性,上市公司单一业务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将得以分散、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将得以改善,有利于构建波动风险较低且具备广阔前景的业务组合,推动公司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稳步、持续提升,保障股东的利益。

 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战略是在深化发展原主业、挖掘原有业务发展后劲的基础上,以收购天象互娱和天象互动为契机,将主营业务拓展到新的领域,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成功切入移动网络游戏行业,丰富主营业务构成,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布局,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3、结合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情况,说明未来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是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资产

 根据标的资产天象互娱的业绩承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天象互娱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0万元、36,000万元、43,20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如未来原主营业务整体行情仍持续走低,则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利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之一天象互娱。

 天象互娱主营业务未来发展态势良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天象互娱、天象互动不仅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丰富、规范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经验,降低综合的管理成本;还可以分享上市公司的品牌声誉,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吸引更多顶尖行业精英,提高标的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和“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之“(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来源”补充披露。

 (二)请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董事、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未来是否为管理层实际控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通过股权控制、协议约定、提名董事及监事、管理制度等对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构成、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等实施控制,主要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把控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唯一股东将根据《公司法》行使其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标的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等,进而从宏观上把控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2、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超半数席位

 根据交易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提名三名,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提名两名。标的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应经过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

 (1)批准、修改标的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2)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3)任免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决定主要经营团队成员、届时在职员工的薪酬及福利、员工激励;

 (5)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就资产设置抵押或其他负担;任何赠与或提供财务资助;任何放弃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行为;

 (6)任何超过董事长或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7)任何超过董事长或总经理权限范围的租入或租出公司的重大资产;

 (8)超过董事长或总经理权限范围的银行贷款或对外提供借款;

 (9)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审计机构,改变会计政策、资金政策。

 协议同时约定,利润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长由标的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进行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标的公司总经理提名,经上市公司同意后由标的公司董事会聘任。

 3、向标的公司委派监事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上市公司委派。

 根据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由上市公司派出的监事在标的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标的公司财务,对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上司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标的公司股东会及上市公司汇报。

 4、制定并严格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制定并将严格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除上述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之外,《子公司管理制度》同时针对子公司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财务管理、业务管控、审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对子公司重大交易或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提交上市公司履行批准程序。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或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捐赠、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人力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无形资产管理等。

 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

 上市公司根据整体战略规划指导、督促子公司制订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及其变动调整,应报子公司董事会批准。

 上市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上市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定期巡检制度,每半年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财务、人事、重大交易或事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基于上述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通过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席位而享有对标的公司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经营管理及财务最终决策权。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需经上市公司同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聘请。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向标的公司委派监事,能够有效地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并对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5、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的整合计划

 鉴于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分属不同行业,在业务类型、经营管理等方面不具有相关性的显著特点,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保持其日常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和业务的连贯性。组织架构和人员将不作重大调整,现有管理层将保持稳定。在此基础上,为确保标的公司在重组后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运作及促进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整合,上市公司将在业务、管理团队、财务、管理体系及资产、机构、企业文化等方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1)业务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两大主业的独立运营,以充分发挥原有管理团队在不同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能力,保障并提升各自业务板块的经营业绩,共同实现上市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同时,公司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平台优势以及规范化管理经验、控股股东富邦控股的资金优势以及多元化经营管理的经验,积极支持标的公司在移动网络游戏的研发与运营、市场开拓上的持续投入,逐步实现自移动网络游戏发展至“泛娱乐”产业链的布局,从而不断强化其竞争优势,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2)管理团队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对标的公司的人员和组织机构设置进行整合,以提高运营效率。为保持标的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标的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团队将继续保留,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从而有效分享上市公司的发展成果,有利于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后管理团队的稳定,以延续管理模式并发挥整合优势,促进标的公司各方面的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

 作为移动网络游戏行业的优秀企业,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上市公司将坚持在经营管理方面给予原管理团队较高的自主权,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保持经营活力并提升整合绩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标的公司在未来将主动就人员和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加强规范化管理,使其在各方面均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此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办事高效的管理氛围。

 (3)财务、管理体系及资产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公司战略、组织架构、预算管理、内部控制、资金运作、公司激励等方面统一进行梳理和资源整合,将上市公司自身规范、成熟的财务管理体系引入到标的公司的财务工作中,实现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性,但在重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上须按上市公司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依托自身管理水平及资本运作能力,结合标的公司市场发展前景及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使得标的公司在上市公司多元化发展的战略布局的构建中发挥最大效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4)机构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指导、协助标的公司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及执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并对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恰当地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计划设立新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移动游戏及相关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公司未来在移动游戏及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支持,并负责管控移动游戏业务的整体风险等。同时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规范化管理经验完善、规范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与标的公司管理层共同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如标的公司将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由上市公司委派的监事,将对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履行监察职责。作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

 (5)企业文化的整合

 上市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交易后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的融合与建设。在上市公司整体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中,允许子公司在符合上市公司企业文化整体方向的基础上,在具体领域形成各自的文化特色,以保证各子公司的经营特点。同时在制度文化方面,双方将根据经营文化以及业务协同的需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优化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率。

 综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控制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任命公司高管、委派监事进行监督、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实施有效的控制,同时,授予天象管理层基本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保证标的公司业务的连贯性,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标的公司未来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而非天象管理层实际控制。

 (三)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核心资产的控制权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富邦将由铝板带材和铝型材加工和销售以及铝铸棒贸易企业转变为传统铝加工业与移动网络游戏业务并行的多元化主营上市公司。其中传统的铝加工业务仍将由宁波富邦现任管理团队管理,新增的移动网络游戏业务将由原标的公司管理层继续管理。

 根据对本问(二)的回复内容,在宏观战略层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唯一股东将根据《公司法》行使其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标的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等,从而有效地把控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在经营管理层面,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协议中确定了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标的公司设董事会,且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由上市公司提名,并明确了标的公司日常经营中需要提交董事会作出决策的重要事项,同时将委派监事根据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对标的公司进行检查和监督,且约定该等内容将后续增加至标的公司章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在具体执行层面,交易各方确定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交易对方何云鹏担任,由董事会进行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交易对方何云鹏提名,经上市公司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鉴于上市公司控制了标的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席位,故上市公司能通过控制董事会确保控制标的公司管理层的聘任情况。

 在经营管理监督方面,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上市公司委派,确保能有效监督标的公司管理层勤勉、忠实履行义务。此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标的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团队的规范管理及约束。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

 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之“(二)上市公司对核心资产的控制权不变”和“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的整合计划”中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现阶段无置出原业务的计划。本交易完成后,在标的资产实现承诺业绩及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整体行情仍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则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利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

 2、上市公司已从标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团队的聘任、内部运作监督管理、内控制度执行等方面作出了安排,该等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控制,不会存在标的资产未来由管理层实际控制的情况,不会因此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

 经核查,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现阶段无置出原业务的计划。本交易完成后,在标的资产实现承诺业绩及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整体行情仍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则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利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

 2、上市公司已从标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团队的聘任、内部运作监督管理、内控制度执行等方面作出了安排,该等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控制,不会存在标的资产未来由管理层实际控制的情况,不会因此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

 问题五:预案披露,标的资产天象互娱及子公司尚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请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办理进度,预计取得时间及未取得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取得上述许可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若无法取得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根据最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显示的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流程。非军队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批复。

 1、标的公司《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申请进度

 根据天津市新闻出版局2016年7月5日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件编号80069976),天津市新闻出版局经审查认为天象互娱之全资子公司天津天象提出的出版机关设立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初审上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天津天象所在地的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天津市新闻出版局进行了实地走访,根据访谈了解,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已将天津天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提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

 2、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7)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天象就上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进行了逐一比对,且独立财务顾问与律师经与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实地走访确认,天津天象不存在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实质性障碍,按照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批复。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2016年3月30日生效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游戏属于网络出版物,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若标的公司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会影响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游戏下载,也即影响其自主运营模式下取得的收入。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模拟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2014年至2016年1-3月标的公司自主运营模式下的收入分别为9,087,119.39元、22,154,122.62元以及2,329,838.05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1%、4.43%以及2.10%。在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自主运营模式下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在对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自主运营模式下的充值流水的预测中,仅考虑了标的公司目前在运营的游戏,相关预测流水占未来三年标的公司游戏预测总流水的比例不到1%,而新增游戏均未预测自主运营模式下的收入。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自主运营模式下所取得的收入占比极低且呈逐年降低的趋势;评估仅考虑了现有游戏在自主运营模式下的收入且占比极低,对所有新增游戏均未预测自主运营模式下的收入,同时进一步考虑扣除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后,若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估值影响较小,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障碍。

 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之“二、拟注入资产的经营风险”之“(八)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风险”中补充披露。

 (三)评估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自主运营模式下所取得的收入占比极低且呈逐年降低的趋势;评估仅考虑了现有游戏在自主运营模式下的收入且占比极低,对所有新增游戏均未预测自主运营模式下的收入,同时进一步考虑扣除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后,若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估值影响较小,对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障碍。

 问题六:预案披露,2015年7月30日,苏州蜗牛以天象互动发行的游戏《花千骨》涉嫌抄袭和使用了其自主研发的游戏《太极熊猫》中的游戏界面、装潢设计和其他游戏元素及游戏规则为由,要求天象互动、爱奇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传播《花千骨》手机游戏。请公司结合《花千骨》的收入、净利润、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贡献,补充披露若天象互动败诉导致停止运营《花千骨》游戏,对其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花千骨》手游的收入、利润情况

 《花千骨》手游由标的公司委托成都千层塔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天象互娱与爱奇艺游戏联合发行。根据标的公司模拟合并报表(未经审计),自2015年6月上线以来,《花千骨》手游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利润及其对期间总额占比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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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对标的公司报告期经营业绩的贡献来看,《花千骨》手游为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要游戏之一。

 (二)《花千骨》手游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净利润贡献的预测情况

 随着单个游戏生命周期的推移以及标的公司新老游戏的正常更替,《花千骨》手游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贡献比重逐渐降低。根据预估情况,2016年4月至《花千骨》预计下线时间2018年5月期间,《花千骨》累计预测收入约为1亿元,若只考虑分成成本及所得税,累计净利润约为5,267.65万元,占天象互娱2016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重不到5%。因此,《花千骨》手游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净利润的贡献较小。

 (三)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花千骨》手游诉讼问题的承诺

 何云鹏作为天象互动实际控制人已就前述诉讼纠纷事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积极推动标的公司和苏州蜗牛之间的诉讼在2016年8月31日之前完结(该完结指①原被告双方就涉诉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或②法院就涉诉争议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或③撤诉)。

 2、如标的公司根据前述和解协议、调解书或者法院生效判决向苏州蜗牛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则该等损失由本人足额向标的公司进行补偿,确保标的公司不致因此遭受损失。

 3、如出现前述第2项情况的,本人承诺将在标的公司履行完毕对应和解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进行补偿。

 4、本承诺函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导致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足额、及时赔偿全部损失及因此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因此,天象互动如因该项未决诉讼而产生的赔偿损失将由何云鹏个人全部承担,以确保标的公司不会因此遭受赔偿损失。

 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十二章 其他重大事项”之“四、诉讼仲裁事项”之“(一)标的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花千骨》手游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贡献比重较小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何云鹏已承诺其个人将全部承担因该项诉讼可能造成的赔偿损失,因此若天象互动败诉且导致停止运营《花千骨》游戏,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

 问题七:预案披露,天象互娱拥有38项软件著作权,天象互动拥有29项软件著作权与2项文字作品著作权,两个公司存在多个游戏产品相似的软件著作权,但归属于不同的公司,请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估值情况;(2)同一游戏产品不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权作归属于两个公司的原因与合理性;(3)天象互动未来作为管理型平台,持有较多软件著作权的原因与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估值情况。

 1、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2015年8月31日,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天象互娱全资子公司天津天象签署了重组协议,约定天象互动将移动游戏业务相关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及债权债务按2015年8月31日的账面值转给天津天象,同时相应人员劳动关系转至天津天象。协议约定,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软件著作权),考虑游戏周期性的升级迭代,如转让无必要的,则由天津天象作为权利人就更新升级后的游戏申请软件著作权。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天津天象各自拥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软件著作权。

 2、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天象互娱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包含了软件著作权的价值。标的资产天象互动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鉴于软件著作权的价值源于其带来的超额收益,由于目前天象互娱在线运营的游戏均由天津天象根据游戏最新版本办理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原有的天象互动的所有软件著作权目前已无使用价值,未来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故本次未对其进行评估。同时,目前天象互动剩余部分的运营业务即其在4399手机开放平台的联运业务涉及的游戏使用的为天津天象无偿授权其使用的软件著作权,而非天象互动原有的软件著作权。

 (二)同一游戏产品不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权作归属于两个公司的原因与合理性。

 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说明,2015年8月31日之前,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均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移动游戏的研发、发行及运营业务,后股东确定以天象互娱作为主体启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确保业务、资产独立完整,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天津天象进行重整,移动游戏研发、发行及运营相关的资产、业务及人员均重组进入天象互娱及天津天象,天象互动仅保留部分不能转移的业务。

 基于移动游戏升级迭代周期较短,考虑到资产交割的操作性问题,重组各方在协议中约定对于软件著作权,如因涉及升级迭代转让无必要的,则由天津天象作为权利人就更新升级后的游戏申请软件著作权。基于前述原因,天象互动在业务运营期间申请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未办理转让,而是由天津天象作为著作权人就相应游戏升级迭代后的软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天象互娱及下属子公司作为移动游戏研发、发行及运营的业务主体,其拥有运营游戏对应的软件著作权,天象互动目前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则由其在前期运营业务过程中形成,对应目前在线运行的游戏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已由天象互娱下属子公司天津天象重新申请登记。

 因为移动游戏需要周期性升级迭代,其升级迭代后即会形成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后即会出现同一游戏产品会有不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作权;同时,基于天象互动、天象互娱2015年8月重组之前从事的实际业务及重组业务迁移安排,即出现了同一游戏产品不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于两个公司的情况。截至目前,天象互娱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在线运行的游戏产品其对应的软件著作权均由天津天象享有。

 (三)天象互动未来作为管理型平台,持有较多软件著作权的原因与合理性。

 天象互动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系其过往从事移动游戏研发、发行及运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鉴于和天象互娱、天津天象的重组中,考虑游戏产品升级迭代周期较短,且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迭代升级后游戏产品都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故原有软件著作权未办理转让,导致天象互动目前仍拥有较多软件著作权。

 根据天象互动及天象互娱未来的业务定位,天象互动主要从事移动游戏的孵化业务,天象互娱主要从事移动游戏的研发、发行及运营业务,故后续游戏产品研发、发行及运营涉及的软件著作权继续由天象互娱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登记,天象互动作为孵化平台则会结合孵化产品的情况及和项目合作情况就部分孵化产品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或申请其他知识产权,不会出现新增拥有大量移动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目前天象互动剩余部分的游戏运营业务即其在4399平台的联运业务涉及的游戏使用的为天津天象无偿授权其使用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资产不清晰的情况。标的资产天象互动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时未考虑无形资产因素,故不存在重复估值的情况。天象互动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系其过往从事移动游戏研发、发行及运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鉴于天津天象已根据重组协议就相关游戏迭代升级后的版本申请了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故原有软件著作权未办理转让,导致天象互动目前仍拥有较多软件著作权。根据天象互动及天象互娱未来的业务定位,天象互动未来不会出现新增拥有大量移动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天津天象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其下属子公司天津天象的软件著作权重复估值的情况。2、截至目前,天象互娱目前上线运行的游戏均已由天津天象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同一游戏产品不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下属子公司天津天象的情况是由移动游戏的业务特点及该等公司过往从事的实际业务情况造成的,具有合理性。3、天象互动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系其过往从事移动游戏研发、发行及运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根据天象互动未来主要从事移动游戏孵化业务的定位,天象互动不会出现新增拥有大量移动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问题八:预案披露,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以201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天象互娱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7.5亿元,增值率为604.67%。请补充披露:(1)2013-2015年,移动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增长率逐年下滑,请结合移动游戏行业发展趋势、天象互娱的市场份额、竞争对手情况、标的资产主打游戏的运营情况、新款游戏预计推出时点及试运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本次评估增值的合理性;(2)标的资产各类业务收入预测具体参数、预测依据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移动游戏行业发展趋势、天象互娱的市场份额、竞争对手情况、标的资产主打游戏的运营情况、新款游戏预计推出时点及试运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本次评估增值的合理性;

 1、游戏行业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移动游戏市场增长迅速。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GNG中心游戏研究(伽马数据)和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发布的《201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15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514.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7.2%;2008年至2015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的复合增长率(CAGR)为107.45%。

 图表:2008年-2015年中国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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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GPC、IDC、CNG《2015年中国游戏市场产业报告》

 根据艾瑞咨询《中国移动游戏行业研究报告 2016年》对于中国游戏市场预测,2016年-2018年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分别为1,829.3亿元、2,211.6亿元和2,515.9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7.41%、20.90%和13.76%。其中,移动游戏市场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2.4%、37.3%和21.2%。未来年度移动游戏市场收入增长率逐年降低,但仍处于高速增长期。

 2、标的公司的市场份额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移动网络游戏的研发与发行运营,注重数据化运营、精准化营销,不断提升游戏研发技术和运营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2015年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实现了超过200%的增长。根据Analysys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移动游戏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6》显示,标的公司在2015年度占据了中国移动游戏研发企业3%的市场份额,与天神互动、莉莉丝游戏、乐元素等公司共同处于第二梯队。

 3、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1)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控科技”)

 触控科技成立于2010年4月,其开发了两款精品游戏《捕鱼达人》和《魔法学院》,其中《捕鱼达人》在中国拥有2亿激活用户,是中国最成功的休闲游戏产品之一。在游戏发行方面,触控科技代理发行的《我叫MT Online》、《魂斗罗进化革命》、《时空猎人》、《乱斗堂》、《鳄鱼小顽皮爱洗澡2》等手游亦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2)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雄互娱”)

 英雄互娱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旨在打造全球领先的互动娱乐品牌,以泛娱乐为战略目标,推广“移动电竞”概念,打造全方位的移动电竞娱乐方式。英雄互娱坚持研运一体的经营理念,已推出多款高品质的竞技类手游,包括《全民枪战》、《天天炫舞》、《像三国》、《冒险与挖矿》、《影之刃2》、《巅峰战舰》、《装甲联盟》、《抢滩登陆3D》、《夏目的美丽日记》、《拳击少女》、《弹弹岛2》等。2015年,英雄互娱实现营收10,719.34万元,同比增长393.07%;实现净利润1443.33万元,同比增长1097.09%。

 (3)艾格拉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

 艾格拉斯成立于2010年5月,主营业务为移动网络游戏的开发和运营,近年专注智能机游戏市场。主要代表作品为《英雄战魂Online》、《赤壁Online》和《誓魂Online》等。2015年,艾格拉斯实现营收23,523.01万元,实现净利润19,584.36万元。

 (4)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趣科技”)

 掌趣科技成立于2004年8月,2012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315。掌趣科技主营业务为游戏的开发、发行与运营,主要包括移动终端游戏、互联网页面游戏及其周边产品的产品开发、发行推广和运营维护等。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拳皇98终极之战OL》、《石器时代2-3D正版》、《终极车神2》、《饥饿鲨:进化》、《疯狂出租车》等。2015年,掌趣科技实现营收112,377.86万元,同比增长45.05%;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7,040.88万元,同比增长42.49%。

 (5)中国手游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手游”)

 中手游成立于2011年1月,是国内领先的移动游戏开发商与发行运营商,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推出了多款经典游戏,并积极推进动漫、经典游戏、文学著作、影视及文化产品等类型的IP资源储备;在发行运营领域,中手游已成功代理发行了多款月流水过千万的游戏,例如《新仙剑奇侠传》、《超级英雄》、《大航海时代5》、《全民枪战》等。2015年,中手游实现营收131,811.14万元,同比增长16.71%。

 4、标的公司主打游戏的运营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运营的主要游戏产品为《三国威力加强版》、《热血精灵王》、《花千骨》,具体运营情况如下:

 (1)《三国威力加强版》运营情况

 2013年10月,标的公司推出了自主研发的RPG+策略类的卡牌移动网络游戏《三国威力加强版》,该款游戏以三国题材为背景,并授权知名游戏发行商中手游独家代理发行,标的公司负责《三国威力加强版》的后续研发和维护升级。该游戏延续了卡牌和策略类游戏生命周期较长的特点,游戏上线至评估基准日,已运营30个月。截至2016年3月31日,《三国威力加强版》累计充值金额达到2.91亿元,累计注册用户874.74万人,月均充值金额达到970.21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仍有逾450万的月充值流水,目前处于生命周期稳定期后期,运营状况较稳定。

 截止于2016年3月31日,该款游戏自上线以来充值流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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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由于《三国威力加强版》台湾版本客户端SDK(软件开发工具包)充值服务在2014年1月、2月、3月遭到黑客攻击致使这三个月份的月充值流水数据记录异常,故在此披露的这三个月的流水数据中包含的台湾版本的流水数据是根据公司与台湾发行方的结算确认单确认的流水数据,即2014年1月、2月、3月的月流水数据为数据库中记录的除台湾版本以外的版本的真实运营数据与台湾发行方结算确认的流水数据之和。

 (2)《热血精灵王》运营情况

 2014年6月,标的公司自主研发并开始自主发行的宠物卡牌对战类移动网络游戏《热血精灵王》上线。该游戏于2014年7月开始进行全面大规模推广,标的公司运用了CPS、CPA、CPC等多种推广方式,并与百度游戏、360、UC九游、安智等国内主流游戏运营平台联合发行,同时受到小米、vivo、oppo、华为等国内大型品牌手机厂商在其游戏运营平台的强烈推荐。截至2016年3月31日,《热血精灵王》累计充值金额达到8.63亿元,累计注册用户5,186.92万人,月均充值金额达到3,922.32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仍有近3200万的月充值流水,目前处于生命周期稳定期中期,运营状况良好。

 截止于2016年3月31日,该款游戏自上线以来充值流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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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花千骨》运营情况

 2015年6月,标的公司委托千层塔研发,并与爱奇艺联合发行的3D动作仙侠类ARPG移动网络游戏《花千骨》上线发布,《花千骨》是一款以热播电视剧《花千骨》及其原著小说正版授权改编的移动网络游戏大作,是标的公司继《三国威力加强版》、《热血精灵王》后一款新的精品游戏产品,并保持了一年推出一款精品游戏的良好业绩。《花千骨》于2015年7月开始进行大规模推广,与百度游戏、360、硬核联盟、超级联盟、AppStore等运营平台联合发行,并在当月获得近1.68亿元的月充值流水,一度占据AppStore免费榜第一、畅销榜第二的好成绩,成为市场上“影游联动”标杆性游戏产品,大大提高了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截至2016年3月31日,《花千骨》累计充值金额达到6.97亿元,累计注册用户5,657.74万人,月均充值金额达到6,966.76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仍有逾2700万元的月充值流水,目前处于生命周期稳定期,运营状况良好。

 截止于2016年3月31日,该款游戏自上线以来充值流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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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款游戏预计推出时点及试运营情况

 标的公司目前在研的游戏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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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象互娱上述储备游戏产品均按照研发计划如期进行。

 综上所述,未来年度移动游戏市场收入逐年有所降低,但仍处于高速增长期,行业收入将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增长。同时,标的公司目前已在移动游戏市场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同时相比竞争对手,标的公司亦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目前标的公司主要游戏处于游戏生命周期的稳定期,游戏运营状况较为良好、稳定和持续,同时在质量和数量上储备了多款精品移动网络游戏,试运营情况较为满意,并可按研发计划如期进行。结合以上行业发展和公司自身情况,评估机构对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天象互娱100%股权采用了收益法评估作价,以201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天象互娱100%股权的预评估价值为37.53亿元,增值率为604.67%。标的公司具有“轻资产”的特点,其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账面值不高,企业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产之外,还拥有管理经验、运营经验、服务能力、人力资源、营销渠道、客户群等要素,其产生的协同作用在企业账面价值无法体现,同时也无法体现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但是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却具有重要影响。而收益法通过对被评估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进行分析,更能反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该价值内涵包含了企业全部的经营成果和发展能力的市场价值。故评估结果相对于账面成本有较大程度的增值。

 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六章 标的资产预评估和作价情况”之“四、本次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之“(一)标的资产预估值合理性分析”中补充披露。

 (二)标的资产各类业务收入预测具体参数、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天象互娱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来源于游戏产品的运营收入、版权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

 1、游戏产品的运营收入

 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天象互娱每年都将推出多款游戏产品,未来销售收入预测是基于其目前运营产品的运营情况及新产品的开发、运营计划,逐一确定未来年度各款游戏产品的运营收入,然后汇总得出全部游戏产品的运营收入。

 (1)对于基准日已上线游戏产品的预测,主要根据历史运营数据及游戏生命周期对游戏剩余生命周期内的运营指标及充值流水进行趋势预测,充值流水预测主要通过对月活跃用户、付费用户数、ARPPU值等的预测进行。

 (2)对于未来拟研发、运营的游戏依据企业的游戏研发计划,结合已运营游戏及市场同类游戏水平进行预测。首先,根据企业未来年度游戏产品规划,确定游戏产品数量及类型,以历史年度游戏产品或同行业类似产品运营数据为依据设定游戏数据模型,根据生命周期建立不同类型游戏数据模型,在模型基础上对各类型游戏产品进行分析,确定预测的各款产品流水的运营参数。其次,根据企业未来年度游戏产品规划,确定游戏的上线数量,并根据历史经验确定上线游戏的定位及级别,之后根据产品级别确定适用的收入预测模型,根据模型形成预测期收入。

 根据上述游戏产品流水的预测结果,结合目前运营产品的合作运营商及合作收入分成比例来确定未来上线产品的合作分成比例,扣减缴纳的增值税后确定每款产品的最终业务收入。

 (3)对于已上线游戏产品的收入预测,按合同约定的游戏分成比例进行预测;

 (4)对于正在研发游戏及以后预测期内新研发、代理的游戏产品的收入预测,确认游戏将登录的相关平台,并按照该平台通用的分成比例进行测算。经与企业管理层沟通,未来游戏主要运营平台参照目前已上线游戏平台平均分成比例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测算方法,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A、游戏流水计算公式

 月游戏流水=月付费用户×ARPPU值

 月付费用户=月活跃用户×月活跃用户付费率

 B.游戏产品运营指标

 ●总注册用户

 即自游戏上线以来,所有注册且登录过的用户。

 ●月活跃用户

 在当月时间范围内,有过登录、登出动作的用户。天象互娱的主要游戏产品上线初期的月活跃登录用户呈增长趋势,至高位之后开始逐步下降,与游戏生命周期曲线较为接近。

 ●月活跃用户付费率

 月活跃用户付费率是实际付费用户数量占活跃用户的比率。一般游戏产品付费率在0%-15%之间波动,当游戏达到稳定期后曲线较为稳定。

 月活跃用户付费率=月付费用户/月活跃用户

 ●付费用户

 付费用户=月活跃用户数×月活跃用户付费率

 月活跃用户数=上月老用户的月留存+本月新增注册用户数

 历史年度天象互娱游戏推出后,在测试期、成长期充值额增长较快,在这一时期,公司进行较大规模的用户推广,随着用户的增加,付费用户数量增加也把游戏的收入逐步推到高点。在测试期、成长期推到用户高点后,按照能够维持高点流水的用户量进行继续推广,维持相对较平稳的收入,然后随着活跃用户数量的减少,付费用户数量的逐渐下降,游戏进入退化期,流水开始逐步下降最终退出运营。

 ●ARPPU值

 ARPPU值即每个付费用户的平均消费水平。

 本次评估对天象互娱现有游戏以及未来开发、运营游戏的各项运营指标预测时,主要根据已运营游戏的历史数据,参考市场上同类游戏的ARPPU值,并结合企业的运营和推广理念,依据游戏所处的生命周期做出合理的判断。

 充值转化收入的比重情况:

 分成比例系指企业实际获得的游戏分成收入(含税)占游戏流水的比例。对于正在运营的游戏产品,依据与游戏发行商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预测;未来开发拟运营的游戏的相关分成比例主要参考已运营游戏的历史数据及已签订合同所规定分成比例,并假设未来保持不变。预测期产品主要参考天象互娱主要游戏产品的分成比例,并根据管理层计划修改,2014年以来,三款主要游戏的平均分成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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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表数据可知,标的公司的三款主要游戏各年度的平均分成比例较为稳定,其中《三国威力加强版》的分成比例较低是由于其采取了授权运营的模式。在移动网络游戏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标的公司主要游戏产品能够持续获得较高分成比例,体现出其在渠道资源上的竞争优势。

 2016年-2019年业务测算汇总表(按年度口径汇总统计)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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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游戏产品的版权金收入

 版权金收入主要为《花千骨》游戏在海外授权运营所收取的版权金收入,考虑到未来游戏发行多采取联合运营模式,联合运营模式一般不收取版权金,本次未对新游戏进行版权金收入的预测。

 3、其他业务收入

 未来其他业务收入为天象互娱转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收入,本次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确定收入,租赁合同期后租金水平考虑适当的增长。

 天象互娱未来营业收入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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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上述方法测算,天象互娱2017年至2019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2.4%、15.0%、11.2%。根据根据艾瑞咨询《中国移动游戏行业研究报告 2016年》对于中国游戏市场预测,2016年-2018移动游戏市场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2.4%、37.3%和21.2%。仍处于高速增长期。对比天象互娱预测期移动网络游戏收入增长率与行业趋势及幅度相近,天象互娱略低于行业增长率。天象互娱预计在2016年下半年推出5款移动网络游戏产品,截至2016年8月1日,其中两款游戏已进入删档封测阶段,预计于2016年8月正式上线运营,而其他产品目前的研发进度也符合预期。预测期内,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天象互娱计划2016年至2019年每年都将会推出6-8款游戏产品,凭借游戏团队丰富的移动游戏开发和运营经验,天象互娱深度理解国内移动游戏市场。综上所述,天象互娱各类业务收入预测合理。

 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六章 标的资产预评估和作价情况”之“二、天象互娱100%股权的预评估情况” 之“(五)关于业务收入和成本预测情况的说明”中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评估充分考虑了移动游戏行业的发展趋势、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以及标的资产当前运营游戏的运营情况以及未来标的资产游戏的推出计划,同时标的资产收入预测的参数选择合理,预测依据充分,本次评估增值合理。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

 本次评估充分考虑了移动游戏行业的发展趋势、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以及标的资产当前运营游戏的运营情况以及未来标的资产游戏的推出计划,同时标的资产收入预测的参数选择合理,预测依据充分,本次评估增值合理。

 问题九:预案披露,标的资产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并存在巨大估值差异。其中,2015年12月华旗汇晟、华旗汇瑞受让天象互娱时对应的估值是8亿,而同一时间金亚科技转让10%股权时对应的估值是30亿。2016年3月鼎兴量子转让股权时对应的估值为30亿,同一时间航风投资、天歌投资增资入股时估值为36亿。金亚科技2015年收购标的资产时交易价格为22亿,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天象互娱估值为37.5亿元,天象互动估值为1.54亿元。虽然《花千骨》游戏运营比较成功,但在游戏行业一款游戏的运营成功并不具有可复制性,游戏行业产品开发风险较高。请公司结合标的资产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产品研发实力及研发失败率、新产品运营推广情况、客户稳定性及拓展情况、分成金比例、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分析标的资产估值在近一年急剧增加的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最近一年股权转让的估值情况

 2015年12月以来,标的资产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历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估值情况如下:

 1、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与新余赤月之间的股权转让

 2015年8月,金亚科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天象互动与金亚科技的重组计划宣告终止,考虑未来适时实施股权激励,天象互娱自然人股东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和杜伟共同出资设立了新余赤月作为持股平台。经各方商定,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和杜伟将其所直接持有的天象互娱部分股权转让给新余赤月,且为了保持实施股权激励前不影响该等自然人股东享有天象互娱的权益,新余赤月通过出资结构的设置确保了各自然人股东向新余赤月转让股权后实际享有的天象互娱股权的权益比例未发生变化。上述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25日,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以天象互娱2015年11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9,168,524.61元作为作价依据,分别将其所持有的赤月科技(天象互娱前身)6%股权(对应120,000元出资额)、3%股权(对应60,000元出资额)、0.4050%股权(对应8,100元出资额)、0.2849%股权(对应5,698元出资额)、0.2849%股权(对应5,698元出资额)、0.0252%股权(对应504元出资额)转让给新余赤月。

 2、陈琛与华旗汇瑞、华旗汇晟之间的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陈琛与姜洪文的指定方华旗汇瑞、华旗汇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天象互娱1.67%股权对应33,400元出资额转让给华旗汇瑞,对应天象互娱估值为8.13亿元;将其所持有的天象互娱5.47%股权对应109,400元出资额转让给华旗汇晟,对应天象互娱估值为8.14亿元。

 本次转让的股权系由之前陈琛与华旗汇瑞、华旗汇晟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姜洪文之间的无法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折算所得。2015年3月,陈琛向姜洪文借款人民币107,000,000元,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3.7%计算,借款期限为自姜洪文将全部借款本金向陈琛指定银行账户实际转账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按照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若陈琛无法于借款到期日或之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天象互动与金亚科技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能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则姜洪文或其指定方有权要求陈琛按照天象互动整体估值不超过人民币8.2亿元的价格,将无法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折算为天象互动的股权;若届时天象互动与金亚科技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或者仍处于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则双方将另行协商确定偿债方式。

 2015年8月31日,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发布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宣布正式终止与天象互动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9月,陈琛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无法于到期日偿还上述借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15年9月20日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姜洪文或其指定方按照天象互动8.14亿元的估值,以应收借款本金中的58,141,600元的部分作为对价获取陈琛所持天象互动7.14%的股权,双方同意尽快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2)姜洪文同意陈琛延期偿还剩余部分应收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合计56,187,156元),延期时间内不再计算利息,但最晚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4日,陈琛向姜洪文指定账户偿还延期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合计56,187,156元。

 经双方充分协商,2015年12月25日,陈琛与姜洪文的指定方华旗汇瑞、华旗汇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标的资产引入的战略投资人,华旗汇瑞、华旗汇晟为天象互娱的业务发展及资本运作提供资源及服务。故在2015年12月25日的股东会上,天象互娱其他5名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金亚科技对于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均无异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12月28日,标的公司办理完毕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3、陈琛与欧姆量合之间的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25日,陈琛与欧姆量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天象互娱1%股权对应20,000元出资额转让给欧姆量合。欧姆量合作为财务投资人,出于对天象互娱业务水平和发展前景的看好,在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440号《资产评估报告》的估值结果的基础上,与陈琛协商后确定此次股权转让对应天象互娱的估值为2,200,000,000元,。

 4、金亚科技与鼎兴量子之间的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14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称出于增加公司运营资金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考虑,将其所持有的天象互娱10%股权和天象互动10%股权一并转让给财务投资人鼎兴量子。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应天象互娱与天象互动合并估值为3,000,000,000元。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作价依据、交易方式和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5、鼎兴量子与华弘湖泰之间的股权转让

 2016年2月,鼎兴量子与华弘湖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天象互娱5%股权和天象互动5%股权一并转让给华弘湖泰。经交易双方商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应天象互娱与天象互动合并估值3,000,000,000元。

 6、天歌投资和航风投资的股权转让和增资

 2016年3月,为改善公司股权结构,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和杜伟拟将其通过新余赤月间接持有天象互娱的股权转让给天歌投资和航风投资,同时由天歌投资和航风投资对公司进行增资。

 2016年3月20日,新余赤月将其所持有的天象互娱3.335%股权对应66,700元出资额转让给天歌投资,将其所持有的天象互娱6.665%股权对应133,300元出资额转让给航风投资。同时,天象互娱注册资本由2,000,000元增加至2,250,000元,新增部分由天歌投资以货币形式增资83,300元,航风投资以货币形式增资166,700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完成后天象互娱的估值为3,600,000,000元,投前估值为3,180,000,000元。

 (二)请公司结合标的资产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产品研发实力及研发失败率、新产品运营推广情况、客户稳定性及拓展情况、分成金比例、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分析标的资产估值在近一年急剧增加的合理性。

 关于标的资产前后两次评估的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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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次重组交易相关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此处关于本次交易的估值结果均为预估值。

 标的资产前后两次评估基准日相差15个月,在前次评估基准日后,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及行业地位都有了较大提升。在2013年、2014年连续推出了《三国威力加强版》和《热血精灵王》两款精品游戏的基础上,标的公司2015年新推出了《花千骨》、《武林外传精品手游》、《天天枪战》等精品移动网络游戏。其中,2015年6月上线的“影游联动”的标杆游戏《花千骨》,自上线至2016年3月31日,注册用户已达5,657.74万人、月均充值流水约为6,966.76万元,是一款名副其实的精品游戏,更是带给了标的公司一年推出一款精品游戏,且一款比一款成功的优异成绩。上述游戏的成功运营,不仅提高了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更大大地提升了标的公司的知名度,进一步奠定了天象互娱的行业地位。

 1、标的资产市场需求

 近年来,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整体保持快速增长。根据GPC、IDC和CNG发布的《2015年游戏产业报告》数据,2015年底全国游戏市场用户数量达到5.34亿人,同比增长3.3%。销售收入方面,2015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包括客户端游戏、社交游戏、移动游戏、网页游戏、单机游戏、电视游戏等)实际销售收入达到1,407.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2.9%,2011年-201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33.6%。根据艾瑞咨询《中国移动游戏行业研究报告 2016年》对于中国游戏市场预测,2016年-2018年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分别为1,829.3亿元、2,211.6亿元和2,515.9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7.41%、20.90%和13.76%。其中,移动游戏市场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2.4%、37.3%和21.2%,仍处于高速增长期。

 由此可见,从2014年到2016年上半年,移动游戏市场保持高速增长,且预计未来将保持持续增长趋势。

 2、市场竞争及主要竞争对手

 标的资产天象互娱及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移动网络游戏的研发与发行运营,坚持“专业、精品、分享、共赢”的运营理念,注重数据化运营、精准化营销,不断提升游戏研发和运营技术,增强竞争实力。天象互娱以移动游戏精品为宗旨,在国内移动游戏行业形成了集研发、发行、运营为一体的特色竞争优势。

 与业内其他游戏企业相比,标的公司在运营渠道合作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已与包括UC九游、安智、拇指玩、海马苹果助手、爱奇艺游戏、百度移动游戏、OPPO游戏中心等多家移动游戏渠道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成立至今,标的公司已成功研发(包括委托研发)并发行运营了《三国威力加强版》、《热血精灵王》、《花千骨》、《赛尔号超级英雄》、《天天枪战》等热门游戏。公司自身及其游戏也获得了诸多荣誉及奖项,例如由中国游戏行业年会颁发的“2014中国动漫游戏行业年度优秀金手指奖”、由全球移动游戏大会(GMGC)颁发的“2014年度最佳游戏团队”、由中国音响与数字出版协会颁发的“2015年度中国移动游戏十大发行商”、2015第一届硬核黑石奖之十佳IP游戏奖《花千骨》等。公司总裁何云鹏也被中国音响与数字出版协会授予“2015年度中国游戏产业十大影响力人物”奖。天象互娱在游戏内容资源、IP储备、渠道合作、游戏长期运营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和资源的整合,天象互娱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根据Analysys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移动游戏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6》显示,天象互娱在2015年度占据了中国移动游戏研发企业3%的市场份额,与天神互动、莉莉丝游戏、乐元素等公司共同处于第二梯队。

 图表:2015年中国移动游戏研发企业(CP) 市场竞争格局

 数据来源:Analysys易观智库

 3、产品研发实力及研发失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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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产品研发实力

 ①标的公司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断加大移动网络游戏研发力度,2015年度的研发投入较2014年度有显著增加,公司研发实力相应获得提升。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模拟合并数据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移动网络游戏研发支出及其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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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标的公司研发团队情况

 标的公司一直十分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拥有一支具有竞争力和创造力的研发团队。公司研发团队与核心技术人员涵盖游戏研发的设计、编程、美术与测试等关键环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先后参与多款移动网络游戏的研发,具有丰富的移动网络游戏行业从业经验。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共有员工401人,其中研发部门员工151人,研发人员占比37%以上。研发部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111人,占研发部门全体员工的73.51%;核心技术人员5名,由来自百度、盛大、畅游、腾讯等国内一线游戏公司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组成,拥有丰富的行业研发经验。目前标的公司下设置多个项目组,每个项目组具备同时研发多款高质量游戏产品的研发能力,均具有成功项目的研发经验。研发团队的价值体现为其具有持续开发出优秀产品的能力。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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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运一体”的基础在“研”,随着经营业绩的不断增长,公司不断充实研发队伍、强化研发实力,研发人员数量随之增加、研发人员平均学历逐步提升。一方面,研发团队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与扩充,为公司移动网络游戏业务的全面开展持续提供人才储备与技术保障,保持并强化公司在移动网络游戏研发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研发实力的持续强化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前期市场调查、产品定位设计、代理及合作伙伴的选择、IP质量把控、IP转化可行性等方面的判断力,进而强化标的公司各个业务板块的综合竞争优势。

 (2)标的公司的研发失败情况

 狭义概念的“失败”:指在游戏研发项目立项后游戏开发商未能成功的研发出可以上线运营的游戏产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所有立项的游戏项目均完成了开发并且上线运营。标的公司能够取得较高的游戏开发成功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标的公司游戏研发团队主要核心技术人员均来自于盛大、腾讯等大型游戏企业,其丰富的游戏从业经验和灵敏的游戏市场嗅觉保证了其在游戏研发过程中保持正确的方向。同时标的公司总裁何云鹏先生曾就职于百度91多年,曾是国内移动游戏发行领域的领军人物,给标的公司带来了游戏发行方面的基因,使标的公司具有了研运一体化的优势。游戏发行商对于玩家在游戏中的需求点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标的公司游戏研发部门与运营部门密切合作,在游戏研发过程中注入更多的玩家喜欢和追求的要素,力求进一步保证标的公司游戏产品上线后对于玩家的吸引力。

 ②标的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套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每个游戏产品从提出创意到立项再到正式上线的过程中都要经历Demo版本测试、Beta版本测试、CBT封闭测试、OBT开放测试等一系列的测试,在确保产品无重大漏洞且有一定玩家数量吸引力后才会正式上线。

 ③标的公司自主研发了一套数据收集、分析和展现系统,用于持续跟踪和分析用户行为。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测游戏的运营情况以及玩家的游戏行为。通过及时持续的玩家行为分析以及玩家意见反馈分析,标的公司可以根据玩家的喜好及时更新完善游戏的玩法和功能,提高玩家的留存率和付费率,进而提升游戏产品收入水平。

 广义概念的“失败”:指游戏产品上线后未能达到公司预期。

 针对上述情形,标的公司会通过削减投入或更新游戏版本增加游戏玩法等方式改善游戏运营状况,若经过数次完善还无法达到预期的话,标的公司会停止运营该游戏,并总结经验教训。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曾上线运营的自研游戏中仅《赵云战纪》一款游戏因运营数据不理想而停止运营,但该款游戏累计实现收入基本覆盖了其研发成本,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较小。

 随着标的公司研发经验的不断丰富及研发实力的不断增强,游戏产品研发失败风险将持续降低。

 (3)新产品运营推广情况、客户稳定性及拓展情况

 ①新产品运营推广情况

 天象互娱移动游戏产品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主运营、联合运营、授权运营及代理运营四种模式。

 自主运营模式是指天象互娱通过自有游戏平台发布并运营游戏产品。在自主运营模式下,玩家通过下载官服版本的游戏安装包获得游戏内容并在天象互娱的官方服务器中体验游戏,天象互娱全面负责游戏产品的推广、客户服务、技术支持和维护等工作,独立进行各种后台支持和数据提取,并独立完成产品版本的更新。

 联合运营模式是指天象互娱与百度游戏、360、App Store等平台渠道商合作,共同联合运营一款游戏,游戏产品可以为天象互娱自主研发的产品,也可以是从其他游戏开发商代理的游戏产品。玩家需要先注册成为上述网络游戏平台渠道商的用户,在平台渠道商的充值系统中进行充值从而获得虚拟货币,用于游戏中购买虚拟道具。在联合运营模式下,平台渠道商负责游戏的下载、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天象互娱负责版本更新、技术支持和维护以及客户服务。联合运营模式下,天象互娱与平台渠道商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分成。联合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游戏开发商可以专注于游戏产品本身,游戏发行商可以将一款网络游戏产品交付给多个平台渠道商,平台渠道商亦需不断推出优秀的游戏产品来维护自身的用户资源,该模式通过整合多方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降低运营风险,扩展游戏的受众面,增强游戏的盈利能力。鉴于联合运营的优越性,目前移动网络游戏市场普遍采用该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是指游戏发行商以支付版权金和分成款的方式取得游戏产品在指定区域的独家代理运营权。在授权运营模式下,游戏发行商负责游戏产品在指定区域的运营和推广,其通过自有计费系统获取游戏充值收入,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天象互娱支付分成款。授权运营模式的优势是与游戏发行商采用收益分成的模式,共同承担发行风险与获取收益,能够有效依托各方的平台优势、技术优势和渠道优势,大大节省游戏开发商的运营成本;同时,游戏开发商依托优秀游戏代理发行商的本地用户资源和推广能力,借助代理发行商的资质平台,便于快速进入相关区域市场,加快游戏的推广进度和曝光度,较好规避本土运营经验不足的风险;劣势在于游戏开发商的最终收益分成相对较低,产品推广受代理商运营能力影响较大。《三国威力加强版》由天象互娱开发,中国手游集团有限公司独家代理发行。同时,天象互娱其他游戏产品的海外发行一般也采取授权运营模式。

 代理运营模式的业务流程与授权模式一致,不同的是天象互娱在代理运营模式下的角色是游戏发行商。在代理运营模式下,天象互娱从其他游戏开发商取得游戏产品在特定区域的独家代理发行权,负责该游戏产品在该区域的推广运营工作。在推广运营过程中天象互娱可以采用自主运营、联合运营以及授权运营的模式。天象互娱在报告期内采取代理运营模式的游戏有《天天枪战》,未来计划上线的采取代理运营模式运营的游戏包括《ZDBMGJ》及《XRTX》。

 良好的游戏运营及推广决定游戏产品的开发成败。天象互娱主动及时监控运营游戏产品的后台数据以及用户投诉情况,就后台数据实时与渠道商进行紧密跟踪和分享,确保良好的用户反馈,实现利益共享。天象互娱针对用户投诉情况,以用户利益至上原则实行优先补偿,有效降低用户投诉率,不断提升自身评级,与运营商、渠道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标的公司自设立以来上线运营的游戏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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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表所示,标的公司2015年以来新上线游戏产品包括:《天天枪战》、《花千骨》、《御龙三国》、《武林外传电影手游》、《赛尔号超级英雄》、《天天有喜》六款产品。标的公司2015年以来新上线游戏数量明显增加,随着相关产品运营推广的深入,公司盈利能力及竞争力均持续提升。

 2016年下半年,天象互娱计划将有五款新游戏上线,分别为《ZDBMGJ》、《XRTX》、《TKWZ》、《THYJ》和《KDBB》。其中《ZDBMGJ》已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了成功,在日本的APP store 和Google play平台常年处于畅销榜前10名的位置。上述新游戏预计将于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上线,陆续上线的新游戏将为公司带来新的收入增长点。

 ②客户稳定性及拓展情况

 天象互娱是一家集自主研发、代理发行、IP授权为一体的移动游戏公司,专注于移动网络游戏的开发与运营。对于标的公司各项业务,其收入来源,面向的客户群体均有不同。对于网络游戏的研发业务,其客户群体主要面向游戏发行商或运营商;对于代理发行业务,其客户群体主要面向游戏运营商。目前标的公司自主研发及委托研发的游戏产品已通过游戏代理发行商(包括爱奇艺、百度、华为、小米、37玩、4399等)在国内及港澳台、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运营,代理发行方面,标的公司同港澳台、越南、泰国等地区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保

 (下转B1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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