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8月9日下午14:30时至15: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8日下午3:00至8月9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昆明市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万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22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808,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18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414,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8%。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82,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6,067,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6,414,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调整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21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475,6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21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475,6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云南能投盐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21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475,6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21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475,6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1%;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6,6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81,22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12,482,2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冯楠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全文见2016年8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