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1、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15年3月完成。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2015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2、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3、2016年6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已与华创证券终止了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华创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盛证券完成(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6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近日与国盛证券、原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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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为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数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宁、余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为符合内部监管规范,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及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久智”)将根据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建设进度,由上市公司及天津久智向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申请从监管账户中将募集资金分期分批以投资款拨付至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茂”)专门为募集资金划拨设立的专用账户。山东鑫茂根据合同、承建商开具的发票、工程监理及公司审核批准等文件对应从专用账户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