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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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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6-06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14:50 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分别于2016 年6月24日和6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572,097,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24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572,097,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2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

 董事长吴以岭先生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其他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吴相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097,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097,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097,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097,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72,097,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1-5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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