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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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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6-023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0日,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凌兆蔚先生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股东张慧民先生于2016年7月6日与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通嘉里”)签署了《张慧民与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张慧民先生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转让给创通嘉里。

 本次股份转让前,张慧民持有公司股份30,000,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635%,张慧民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张慧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创通嘉里将持有公司股份15,000,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18%,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凌兆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华特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48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568%),凌兆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759,2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045%),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1,519,801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为24,239,401股;华特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25,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2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凌兆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凌兆蔚先生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

 2014年2月27日,股东凌兆蔚先生及西藏华特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凌兆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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