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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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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6-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7月15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15日兑付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国金01,代码125953

 3、发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0亿元,期限3年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07月15日至2018年07月14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15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2018年7月15日,如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计息期限:2015年07月15日至2016年07月14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

 3、本次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07月14日

 4、付息日:2016年7月15日

 5、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6年0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金01”次级债券持有人。

 三、 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国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科、鲁莉

 联系电话:028-62109753

 邮政编码:610015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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