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7日15:00—2016年7月8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公司董事长朱烨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97,963,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9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931,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01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现场及网络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962,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88%;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340,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11%;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审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962,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88%;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340,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11%;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7,962,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88%;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340,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11%;
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芬芬、邹晓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