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30,000,000股。
●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情况
2011 年6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2011]1025 号批复,核准本公司向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地产”,更名前为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4.3 亿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以下简称“2011年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30,000,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59,840,000.00股。
2011 年7 月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
发行结果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票数量:43,000万股
(3)发行股票价格:人民币3.71元/股
(4)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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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情况详见2011年7月23日公布的临2011-024号《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4年11月10日,公司完成了2014年非公开发行,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176,410,256股,公司总股本增至1,036,250,256股;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完成了2015年非公开发行,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134,529,147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70,779,403股。
以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详见临2014-058号和临2016-001号《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非公开发行限售承诺
在2011年非公开发行中,象屿集团和象屿地产分别承诺,自取得非公开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2、延长股份限售期承诺
2014年7月14日,象屿集团和象屿地产均承诺,对在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中分别认购的413,574,000股股份和16,426,000股股份,自愿延长限售期限24个月,在2016年7月15日前不转让。
以上延长股份限售期承诺情况详见2014年7月16日公布的临2014-045号《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延长股份限售期承诺的公告》。
3、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象屿集团和象屿地产均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且无其他限售股上市流通特别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象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象屿股份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非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象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30,0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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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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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网公告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