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因合同纠纷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登国、陈登武、陈家严、韩东晓。2016年2月22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9000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500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100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3000万元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66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2.被告德阳市鑫业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登国、陈登武、陈家严、韩东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德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决。
德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判决结果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6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510元,由上诉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