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7月8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张生广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379,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8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379,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8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209,37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