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3月4日,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乙方)、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丙方)、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丁方)签署了《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出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份参股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详见《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出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刊载于2016年3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2016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以所持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出资参股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16]144号)。2016年7月8日,本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转来的上述批复,该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以所持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总计57,616,000股股份)作价出资参股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每股价格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之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算术平均值。
二、此次股份作价出资完成后,你委和桂林市人民政府须确保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与其绝对控股的一致行动人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保持对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
三、你委要督促指导桂林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依法依规做好此次股份作价出资有关工作。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