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楠、蒋燕、晏支华:
因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章楠、蒋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晏支华,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章楠、蒋燕和晏支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罚款,对章楠、蒋燕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三人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1号),并向章楠、蒋燕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3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决定书(联系人:谢佳乐,电话010-88060807)。逾期,视为送达。
你们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