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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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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

 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国创”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6月28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时为2016年6月2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且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此处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6月30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6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三、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编码为“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3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公司将自筹解决资金缺口。

 重要提示

 1、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02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科大国创”,股票代码为“30052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2,3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0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6年6月21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6月27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6月24日(T-2日)刊登的《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T-4日)及6月23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20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38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且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此处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T日)9:30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6月28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T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6年6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6年6月27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安排”。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6月20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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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T日为网上申购日;

 (2)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网上路演安排请投资者关注2016年6月24日(T-2日)刊登的《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告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一)必备条件

 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16年6月21日(T-5日)12:00前在主承销商处完成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请工作。

 2、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即2016年6月21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16年6月21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4、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2016年6月20日(含T-6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值持有市值计算。

 5、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6、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7、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二)禁止条件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2、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4、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5、本条第2、3、4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售、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施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8、被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本条第3、4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请工作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对比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外其他类型的投资者需履行申请程序如下:

 (1)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此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函、登记系统截屏)。

 (2)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申购的意向及承诺函》、《国元证券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申请文件相关内容及文件格式要求下载路径为:国元证券官方网站(www.gyzq.com.cn)首页中的“辅导/发行公告”栏目中《关于投资者拟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申请的说明》。

 投资者需于2016年6月21日(T-5日)12:00前将相关参与询价申请文件发送至gyfx@gyzq.com.cn,并电话确认。邮件标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科大国创。未能按时发送申请文件的,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投资者应在发送电子邮件之后于2016年6月24日(T-2日)12:00前将上述文件原件送达主承销商指定地址。指定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国元大厦10楼国元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230001。

 主承销商确认电话为:0551-68167151、68167152。

 投资者不符合上述(一)所述必备条件或属于上述(二)所述禁止范围的,应主动回避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否则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同时,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是否符合询价、配售条件进行核查。参与询价投资者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询价申请文件,同时主承销商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如核查不合格、投资者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6年6月21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6年6月22日(T-4日)和2016年6月23日(T-3日)每个工作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38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

 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初步询价的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且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此处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发行人实际的资金需求、发行费用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选定不少于10家的网下投资者作为最终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上述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3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9,200万股。

 七、回拨安排

 1、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6年6月2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2、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八、网下配售

 (一)有效报价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初步询价有效申购数量。未参与初步询价、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供有效报价或不符合主承销商有关规定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及配售。不符合主承销商有关规定的配售对象参与申购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网下配售。

 (二)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三)配售原则

 1、同类配售对象配售比例相同;

 2、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3、安排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A类配售;

 4、安排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优先向B类进行配售;

 5、若在实际配售中出现不符合本条第2项的情形时,将调整B类的优先配售比例;

 6、A类和B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获配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按分别配售的原则,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报价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九、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6年6月28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6年6月27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6年6月24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6年6月2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本次发行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6月30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6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6月30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6年7月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一)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二)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三、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四、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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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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