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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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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5 证券简称:湖南黄金 公告编号:临2016-56
债券简称:15湘金01 债券代码:112254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15湘金01”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4日支付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4.50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3日,凡在2016年6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6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发行的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5湘金01、债券代码:112254)至2016年6月24日将期满1年。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和《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15湘金01

 3. 债券代码:112254

 4. 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 债券期限:3年

 6. 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50%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5 年6 月24 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6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 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 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50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5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6月24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2. 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3. 付息日:2016年6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本公司将会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金源大酒店16楼

 联系人:王文松

 座机:0731-82290893

 传真:0731-82290893

 邮政编码:410007

 2.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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