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6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578号文核准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5月11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6年7月22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王彩琴

 联系电话:021-6035080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22日,即在2016年6月2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王彩琴

 联系电话:021-6035080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6年6月22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的有关事宜进行审议。《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

 

 附件二: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聚潮混合基金”或“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聚潮混合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降低管理费、托管费并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方案

 (一)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修改为“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将“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四、估值程序”的“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三)将“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调整赎回费方案

 将《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由原来的: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

 (注:Y:持有期限,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修改为: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

 (注:Y:持有期限,其中1个月为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