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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下简称“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4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派方案等情况
1、 2016年4月6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310,474,4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元(含税)。
2、 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是一致的。
3、 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 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0,474,4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00元人民币,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 截止2016年6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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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5月26日至登记日:2016年6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股份变动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 丽
咨询电话:0755-26755598 传真电话:0755-26755598
八、 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