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15:00至2016年5月27日15:00。
2.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89 号金座A2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晓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49,203,0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7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6,521,0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0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2,681,9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5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5,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9,0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98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182%;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434%;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98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182%;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434%;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8,98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182%;反对2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7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48,98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182%;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434%;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2015年度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8,981,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182%;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434%;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敏、陈磊
3.结论性意见: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