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5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6-037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5日、9月9日,公司发布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15-026)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2015-045)。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4号),现将该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仲裁一: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6,719.10万元(含违约金1,097.36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因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5,621.74万元及违约金1,097.36万元。

 2015年6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仲裁答辩书”,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申请人陈述了其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被申请人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2016年1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基于本案争议的复杂性,经仲裁庭请求,为仲裁程序进行之需要,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批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最终延长至2016年5月19日。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尿素装置(C包)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36,66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截止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已累计支付该合同款项31,038.26万元,尚欠5,621.74万元工程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不予支付所欠工程款,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依据合同条款第20条“争端与解决”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5,621.74万元及违约金1,097.36万元。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5,621.74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97.36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四、仲裁裁定情况

 仲裁庭经过合议,根据审核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案合同约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5,243,071.03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述第(一)项工程款计至2015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8,078,602.76元。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518,292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3,658.40元,由其已垫付的此笔费用扣付;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14,633.60元,因已由申请人垫付,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结果,鉴于桐梓化工需支付剩余未支付工程款项、违约金和诉讼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

 仲裁二: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930.70万元(含违约金1,295.24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福公司”或“申请人”)与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5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2008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8-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因双方发生上述合同纠纷,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6,635.46万元及违约金1,295.24万元。

 2015年6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仲裁答辩书”,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申请人陈述了其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原件,被申请人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2016年1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进行了庭审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基于本案争议的复杂性,经仲裁庭请求,为仲裁程序进行之需要,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批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最终延长至2016年5月19日。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

 邮政编码:10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洪

 被申请人: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1号

 邮政编码:56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成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仲裁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7-005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辅助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辅助工程包”),合同金额11,280万元人民币;2008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CH-GJA-2008-002号《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水处理装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处理包”),合同金额19,8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两个总承包合同的全部工程。截止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已累计支付上述两个总承包合同款项共计24,444.54万元,尚欠6,635.46万元工程款,其中,水处理工程欠款3,666.87万元,辅助工程欠款2,968.59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不予支付所欠工程款,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依据合同条款第20条“争端与解决”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6,635.46万元及违约金1,295.24万元。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处理工程欠款3,666.87万元、违约金715.77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工程欠款2,968.59万元、违约金579.47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四、仲裁裁定情况

 仲裁庭经过合议,根据审核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案合同约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处理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30,425,028.18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述第(一)项工程款计至2015年1月31日的违约金5,432,693.03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辅助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27,222,154.82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述第(三)项工程款计至2015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人民币4,860,787.96元。

 (五)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597,046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9,409.20元,由其已垫付的此笔费用扣付;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77,636.80元,因已由申请人垫付,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结果,鉴于桐梓化工需支付剩余未支付工程款项、违约金和诉讼费用,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4号]。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