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15]300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开放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 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募集方式与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认购金额(M) |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
| M <100万元 | 1.00% | 0 |
| 100万元 ≤ M <500万元 | 0.60% |
| M ≥500万元 | 1000元/笔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1.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1.00=9,903.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9,903.99份A类基金份额。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十、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申购金额(M) |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 M <100万元 | 1.20% | |
| 100万元 ≤ M <500万元 | 0.75% | 0 |
| M ≥500万元 | 1000元/笔 |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申购份额持有时间 |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 1.50% | 1.50% |
| 认购或在非同一开放期申购后赎回 | 0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30日)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在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150=8,592.54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可得到8,592.54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先申购成功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然后在同一开放期又赎回,其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1.5% = 160.2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160.20 = 10,519.8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先申购成功 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然后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19.8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受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出于担保人风险预判和风险控制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担保人提供与基金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开放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的情况,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一般每二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的开放期内(不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五)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在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2)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3)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基金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开放期,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该日净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大于或等于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开放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其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开放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开放期申购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开放期申购费用由开放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开放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开放期内,除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开放期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