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6-070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有股东股权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厦华电子”)于2016 年2月3日、2016 年2 月6 日、2016年3月8日和2016年5月12日刊登了《关于国有股权拟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关于国有股东与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以及《关于国有股东股权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准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单位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厦华电子2617万股股份过户至王春芳先生户下。截止本公告出具日,王春芳持有厦华电子股份2617万股,持股比例为5%。
王春芳与公司董事长王玲玲为兄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截止本公告出具日,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3,453,27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60%。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6-071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厦华电子2,617万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5%的股份转让于王春芳完成过户手续,导致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本次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根据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617万股股份过户至王春芳先生户下的情况(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国有股东股权协议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王春芳目前持有本公司2,617万股,持股比例为5%。
王玲玲及其控制的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汇”)、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4,121,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7%。根据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四通”)与王玲玲签订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华夏四通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3,162,204股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王玲玲行使,委托投票权的期限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终止。
王春芳与王玲玲为兄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23,453,27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60%。
原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为104,761,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02%;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原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由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为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
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春芳、王玲玲。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的说明
1. 2016年5月23日,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融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映光电拟将其所持厦华电子72,418,029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13.84%)协议转让给嘉兴融仁;同日,华映光电、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厦门鑫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其持有厦华电子32,343,874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6.18%)协议转让给厦门鑫汇,具体详见同日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待相关审批事项及转让过户完成后,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5,797,14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78%。
2.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72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16年6月6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27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74号)(“《问询函》”),并予以了公告。针对上述《问询函》,公司于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由于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33号)(“《二次问询函》”),根据工作安排,原定于2016年5月16日推迟至2016年5月27日的股东大会不能如期召开,公司决定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再次延期至2016年6月6日。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6日 14点 0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6日
至2016年6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16年4月30日刊登的公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6-055)。
四、其他事项
无
五、上网公告附件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5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名称: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兴业路 1 号
通讯地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兴业路 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名称: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555 号
通讯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55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名称: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77号地
通讯地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儒江西路 6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所持厦华电子股份。信息披露人对厦华电子的持股比例将由本次权益变动前的20.02%降低至本次权益变动后的0%。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厦华电子股权已经华映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华映光电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映光电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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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外,华映光电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 5%以上(含5%)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华映吴江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映吴江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映吴江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 5%以上(含5%)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福建华显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建华显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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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建华显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 5%以上(含5%)股份。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
(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41.03%股权转让给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事项正在办理中)
如图所示,华映科技直接持有福建华显100%股权;直接持有华映吴江75%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映吴江25%股权;直接持有华映光电75%股权,通过华映吴江、福建华显间接持有华映光电15%、10%股权。华映科技为华映吴江、华映光电、福建华显的控股股东。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超越董事会、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和经营的情形。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华映光电、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同受华映科技控制的关系,华映光电、华映吴江、福建华显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在履行《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获取股权投资回报,以更好地发展自身产业,决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厦华电子共计104,761,9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厦华电子股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的方式将持有的厦华电子股权分别转让给厦门鑫汇及嘉兴融仁,具体转让股数及比例如下:
■
为切实保障嘉兴融仁履行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嘉兴融仁同意将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所持厦华电子13,204,509股股票(占厦华电子总股本的2.52%)质押给华映光电,质押期限至2017年4月24日(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已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止;如上述质押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限相应延长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04,761,90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2%。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嘉兴融仁同意将所持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2%)质押给华映光电。
三、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2,343,874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厦门鑫汇;厦门鑫汇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8.06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260,691,624.44元。
鉴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收取了厦门鑫汇所支付的保证金76,819,636元,且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还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183,871,985.48元,各方同意,上述费用可直接扣减交易对价,因此厦门鑫汇无需另行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上述股份转让款,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亦无需另行向厦门鑫汇退还上述保证金及支付市值管理费。
各方同意,各方于2016年6月24日前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2)质押股份解除质押
各方同意,相关各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解除质押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3)股份过户安排
各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5)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本协议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针对2013年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等一揽子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016年5月23日,各方签署《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的终止及后续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原协议》的全部条款自《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全部终止,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免疑问,各方明确,在本协议签署前,《投票权委托协议》已因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而自行终止。
各方确认,《原协议》终止后,对于《原协议》项下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或纠纷的情形,均不会向本协议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诉求。
各方同意,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向厦门鑫汇支付市值管理服务费183,871,985.48元,上述市值管理费在厦门鑫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支付该笔款项。
各方同意,厦门鑫汇根据《合作协议书》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的保证金76,819,636元在厦门鑫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支付股份转让款时予以相应扣减,该扣减完成后,华映吴江、福建华显及华映光电不再另行向厦门鑫汇退还该笔款项。
厦门鑫汇同意并承诺,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上述52,454,133股上市公司股份之上的质押登记手续。
(2)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华映光电持有的上市公司72,418,029股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华映光电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嘉兴融仁;嘉兴融仁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及付款时限向华映光电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款。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12.421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899,504,338.20元。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由嘉兴融仁向华映光电按以下三期支付:
①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6年6月24日前(含当日)将首期股权转让款577,504,338.20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双方同意,于嘉兴融仁向华映光电支付完毕首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手续。
②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6年9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58,000,000元一次性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应提前30日通知华映光电,且迟延期限最晚不得超过2016年11月24日(含当日)。
③在华映科技于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的前提下,嘉兴融仁应于2017年4月24日前(含当日)将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64,000,000元支付至华映光电指定的账户。
如华映科技无法在2016年6月9日前(含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则嘉兴融仁应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上述首期股权转让款;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嘉兴融仁迟延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则嘉兴融仁迟延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于华映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上述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3)股份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①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
②嘉兴融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首期股份转让款;
③本协议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履约保障及上市公司董事席位安排
双方同意,为担保嘉兴融仁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对价的支付义务之目的,在办理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嘉兴融仁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204,509股股份(占华映光电转让给嘉兴融仁股份总数的18.23%)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应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并同时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所需全部文件。在上述股份质押登记办理完毕的当日,华映光电或其关联方应促使其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向上市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5)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华映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一方的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即行终止。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5,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华映光电与嘉兴融仁于2016年5月23日签署《股份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其质押
本协议下质押的目标股份是指嘉兴融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合法持有的13,204,509股厦华电子股股份(“目标股份”)。
嘉兴融仁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份13,204,509股质押给华映光电。双方同意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有关质押登记手续。该等股份质押登记后,未经嘉兴融仁书面同意,华映光电不得变更质押权人。
双方同意,目标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如适用)等也将属于本次质押的质物,并将一并质押给华映光电。
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在股份质押期间,未经华映光电书面同意,嘉兴融仁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股份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2)质押期限
本协议下目标股份的质押期限至2017年4月24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的登记手续。
如上述质押期限截止日前,嘉兴融仁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质押期限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提前截止;如上述质押期限届满,嘉兴融仁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的,则质押期限相应延长至上述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双方应在质押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延长质押的登记手续。
(3)违约责任
任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质押期限项下的义务,且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二)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主要程序
2016 年 5月 23日,华映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本次交易尚需华映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映光电将其持有的厦华电子52,454,133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厦门鑫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其余上市公司的股份中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厦门鑫汇签署的《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质押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简要情况
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日期:2016年4月30日
厦华电子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交易共计发行股份总额不超过 406,504,064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厦华电子的总股本将增至 929,703,729 股。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参与认购厦华电子本次发行的股份,信息披露人对厦华电子的持股比例将由发行前的 20.02%降低至发行后的 11.27%。厦华电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已经厦华电子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治军
2016年5月24日
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 称:嘉兴融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6室-123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76室-123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融仁
(一)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鑫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嘉兴融仁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融仁对上市公司未来股权价值走势持积极态度,看好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前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