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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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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26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2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至2016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中心。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靖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7人,代表股份92,731,3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6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89,371,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6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359,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5人,代表股份13,377,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0,017,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359,6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元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37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0,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376,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731,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377,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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