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6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2016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2层公司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兴平先生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62,249,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59,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1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249,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11,349,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8,1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249,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4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2.00 《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5.00 《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6.00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7.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8.00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6,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6,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10.00 《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议案11.00 《关于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66%;反对22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