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16-02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3元(人民币元,下同;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3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9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2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3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1)。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发放方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3,375,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3,913,750.00 元,占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6,036,262.18 元的30.63%,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2015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3元。

 三、 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2日

 (二)除息日:2016年5月1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陈德康以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二)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除王泉平、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

 联系电话:0573-85021168

 联系传真:0573-85076188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16-028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莎普爱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14]57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35万股,公司股票于2014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聘请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指派王新强先生、王保平先生担任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华龙证券对本公司持续督导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本公司尚处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内。

 201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聘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华龙证券与莎普爱思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若莎普爱思再次发行新股,华龙证券与莎普爱思终止保荐协议。目前,莎普爱思已与国泰君安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且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受理莎普爱思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因此,华龙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承继。国泰君安已指派李懿先生、金利成先生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李懿先生:2014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曾担任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曾参与河南省西峡水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目前未担任其他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金利成先生:2004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最近三年内,金利成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目前,金利成担任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金利成在过往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