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5日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4日15:00至2016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人,代表股份263,189,572股,占公司总股本506,159,420股的51.998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186,818,7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09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6,370,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638,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580%。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董事肖申先生因工作原因授权委托肖日明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李百兴因工作原因授权委托杨益军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87,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6,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除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林 刘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