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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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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21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15:00至2015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84-1号壹桥海参营销中心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德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6,06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331%,其中中小投资者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7%。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5,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22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96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65%;反对10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80%;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96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64%;反对10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23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58%;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1%。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96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64%;反对10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23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58%;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1%。

 4.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25,96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64%;反对10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23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58%;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1%。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96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62%;反对10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23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84%;反对1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0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960,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764%;反对10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23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58%;反对1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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