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议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5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4日(星期三)15:00~2016年5月5日(星期四)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5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4日(星期三)15:00至2016年5月5日(星期四)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文一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96,651,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7,821,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6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8,830,6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6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4,201,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8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420,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15%。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60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60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60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54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9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0%;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60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60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与《公司章程》修订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60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13.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办理授信额度项下流动资金借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54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9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54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9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60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1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9%;反对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推选杨蕾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6,545,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09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1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9%。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湖北东江环保有限公司及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245,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099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23,404,7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9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3,404,7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072%。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公司对参股公司湖南桑顿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6,203,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317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23,407,0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79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3,407,0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167%。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杨育红律师、郭姝婧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