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继续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具体实施。
委托理财额度: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5%(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运用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总额、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其中向公司持股30%的控股子公司新安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1亿元)。
委托理财项目限定:
1、委托金融机构贷款。
2、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债券。
3、购买信托机构发行的信托计划产品。
授权期限: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