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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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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6-04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长春高新”)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长春高新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6年4月1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配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二、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配股方案批准及核准情况如下:

 1、201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方案;

 2、2015年5月19日,吉林省国资委作出吉国资发产权[2015]21号批复,批准本次配股方案;

 3、2015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方案。

 4、2015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配股方案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事项。

 5、2015年11月11日,吉林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后配股方案的审核意见》(吉国资发产权[2015]77号),同意本次配股方案调整。

 6、201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配股方案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60号)核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本次配股获配的新增上市股份共计38,785,695股人民币普通股将于2016年5月9日上市,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38,772,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即高管锁定股,含监事乔林先生的获配股份锁定股900股)增加13,695股。高管锁定股在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条件后可以上市流通。

 (三)本次配售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获配股份上市时间:2016年5月9日

 本次配股价格:45.68元/股

 本次配股发行前总股本:131,326,570股

 本次配股完成后总股本:170,112,265股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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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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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介绍

 名 称: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投资”)

 注册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前进大街2955号A座722室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5日

 法定代表人:杨占民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4,812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策划、项目咨询(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2006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对外出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472号)批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与长春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超达投资,其中,发展总公司以所持有长春高新4,547.5210万股国有股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长春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4,443.6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2015年8月,高新区国资委将发展总公司与长春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超达投资全部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给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集团”),并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

 超达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控股股东2015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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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数据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实际控制人介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龙翔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北区吉星大厦2301室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7日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实业、创业投资及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城镇化项目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景观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金融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五金交电、酒店用品*销售;受长春市政府委托进行土地收储及土地整理(以上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龙翔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龙翔集团2014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以上数据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最终控制人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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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6年4月18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16年4月26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四、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31,326,570股,本次发行38,785,695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70,112,265股,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配售比例及数量:本次配股以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T日)收市后长春高新股本总数131,326,57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股票总数量39,397,971股,实际配售股数38,785,695股。

 4、募集资金总额: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71,730,547.60元,扣除发行费用(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28,800,106.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42,930,440.98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大信验字[2016]7-0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5、配股价格:45.68元/股。

 6、发行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18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长春高新股份的全体股东。

 7、发行方式:本次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8、承销方式:代销。

 9、发行后每股收益:2.21元/股(以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注册会计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证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6年4月27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出具了新增股本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大信验字[2016]7-00009号),经会计师审验,截至2016年4月27日,实际配售股份38,785,695股,募集资金总额1,771,730,54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8,800,106.6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742,930,440.98元。其中计入股本38,785,695元,计入资本公积1,704,144,745.98元。

 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其全额认购可配股份的承诺,认购股数8,778,110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39,397,971股的22.28%。

 五、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于2016年3月11日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资料。

 六、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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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次配股股票的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配股发行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长春高新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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