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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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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五月

 重要提示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2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境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之外,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总经理:汪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王中宝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权。

 公司下设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集中交易部、海外投资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19个部室及北京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简称IT治理委员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鸿阳;二十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董事长,1959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师。1978年12月至1985年5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1985年6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信托投资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委托代理部、证券管理部经理;1997年12月至2002年11月成都工商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历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2年11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

 景开强先生,董事,1958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5年7月至1989年10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深圳、珠海项目部任职,历任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财务主管;1989年11月至2001年4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财务科任职,历任副科长、科长、总会计师;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在中铁二局股份公司任财会部部长,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长;2003年11月至2005年10月在中铁八局集团公司任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成员;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88年7月至1998年5月任西南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1998年5月至1999年3月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部任职;1999年3月至2000年10月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峨眉山办事处任总经理助理,2000年10月至2003年6月在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年6月开始任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马宏先生,董事,1967年生,硕士研究生。1989年7月至1991年9月,在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工作;1994年7月至1995年12月,在中化财务公司证券部工作;1995年12月至1997年6月,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1997年7月至2001年3月,在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副总经理;2001年3月至今,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贺颖奇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 1986年至1992年,在河北大学经济系任教;1995年至2001年,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教;2001年至2003年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3年7月至2010年4月,在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任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副教授;2010年5月至今,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任副教授。兼任福建星网锐捷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独立董事,1972年生,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1995至1997年,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海滨证券营业部投资信息部主任; 1997至2001年,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1998至1999年,借调中国证监会厦门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 2001至2003年任厦门市博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至2005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2005至今,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副主任。兼任厦门空港、山东航空、莱宝高科的独立董事。

 徐加根先生,独立董事,1969年生,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教授。1991年至1996年在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工作;1996年至1999年,在西南财经大学学习;1999年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任教,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创新与产品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汪钦先生,董事,1966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1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

 张建华女士,监事,1969年生,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四川新华印刷厂、成都科力风险投资公司、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张新元先生,员工监事,1973年生,硕士。曾就职于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营业部、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营业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起至今,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创新业务部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瑾女士,督察长,1964年生,工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科技处、华安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总部。2001年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2013年12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凯先生,1974年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MBA。2003年7月至今,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市场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杨凯先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具有12年的证券从业经历。2003年7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市场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汪钦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凯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鸿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敢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程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俊杰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张新元先生: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创新业务部总监、投资经理。

 陈若劲女士: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瑞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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