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报告和披露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累计交易金额及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还应报告和披露共同投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被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另外,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调整为:“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签订和续签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可按季度合并披露。
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违反通知要求的,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调整分类监管评价、调整公司治理评级等监管措施。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