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16036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对问题逐项进行落实。由于本次回复的工作量较大,部分事项还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同时,由于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限,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本公司正在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补充申请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反馈回复到期日(2016年5月9日)前完成《反馈意见》回复及披露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自2016年5月9日起延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待回复及更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尽快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及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