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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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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4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通知,获悉建新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相关法院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新集团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

 1、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46613.9241万股股份事宜

 因建新集团为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担保的7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46613.9241万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尚未收到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股份冻结的裁定书。

 2、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400万股股份事宜

 因建新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2600万元代偿债务合同纠纷,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6)渝03执31号执行通知书冻结建新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400万股股份(该400万股股份已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为本次代偿债务提供了股票质押),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尚未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股份冻结的裁定书。

 3、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46613.9241万股股份事宜

 建新集团于2016年4月29日收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甘05执20-1号执行裁定书,因建新集团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4.5亿元信托贷款合同纠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6)甘05执20-1号执行裁定书,对建新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4.66亿股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17000万股股份事宜

 因建新集团与下属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共计5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7000万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尚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股票冻结的裁定书。

 二、建新集团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46613.924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0.99%,其中:质押股份数为444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9.04%;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数46613.924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0.99%;股改临时保管股份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76%。

 三、本次股份被冻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股份冻结目前未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建新集团正努力与涉及冻结其持持有的建新矿业股权的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股权冻结事项;若上述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将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5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建新矿业”)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70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就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通知本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上午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

 被上诉人: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合聚”)

 原审第三人: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案件事由:

 因成都合聚诉称协助建新集团参与了本公司破产重整事宜,据此要求建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股份过户至成都合聚名下,但建新集团认为成都合聚构造虚假文件,因上述纠纷,成都合聚起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内容具体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8日和2016年1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和《关于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后因建新集团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成都合聚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建新集团之诉讼主张。

 2、由被上诉人成都合聚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的诉讼费。

 本案将于2016年5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系建新集团与成都合聚双方之间纠纷,本公司在一审时就被列为第三人事项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一审原告成都合聚当庭撤回了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现建新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中将本公司列为“原审第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本公司不应被列为建新集团该上诉案的第三人,本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异议,故本案件的诉讼结果将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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