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15年12月17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3589号),并于2016年1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589号)。2016年1月22日,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了反馈意见回复;2016年1月2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由于反馈意见回复的进一步落实涉及2015年度财务数据,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中止审查申请并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中止审查通知书》(153589号)。2016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亦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反馈回复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落实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披露了反馈意见回复。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恢复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审查的请示》。
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53589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