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4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来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依年利率6.06%从2011年7月29日起,本金1500万元计至2014年1月1日;本金3000万元计至2014年6月1日;本金750万元计至2015年1月1日;本金750万元计至清还该笔欠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1226.26元,由原告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1226.2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担100000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就本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经进行了披露,内容详见2015年7月15日中国证券报(B066)、证券时报(B59)、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5-052)及2015年11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5-086)。
二、判决情况
2016年4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收益款1182万元;
4、驳回上诉人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226.2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26.26元,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担18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03.48元(上诉人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98074.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6668.3元,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担91235.18元。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于上诉人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如下:佛山市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当收到收益款项1182万元时转回2014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确认投资收益,届时将增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约54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