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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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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编号: 2016-012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刊登了《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补充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5月4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2016年5月3日至5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日15:00 至2016年5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2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桂泉先生

 (六)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数292,853,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64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数292,774,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497%。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79,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885%;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 《关于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885%;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财务资助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885%;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292,77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7%;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 % 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885%;反对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达律师、安大为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有关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等事项的有效性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3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广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聚投控集团”)来函,广聚投控集团已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增持情况具体如下:

 一、增持人:深圳市广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及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5]51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广聚投控集团拟于2015年7月9日起,以自有资金不低于910万元人民币,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并承诺:增持计划实施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披露的2015-022号《关于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4日,广聚投控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98,9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增持金额约910.64万元,增持计划已完成。

 本次增持前,广聚投控集团持有公司A股股份292,571,47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41%。本次完成增持计划后,广聚投控集团持有公司A股股份 293,270,3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54%。

 四、其他说明

 1、广聚投控集团本次增持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2、广聚投控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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