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9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0号)。公司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将有关说明回复如下:

 1、你公司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5,043.11万元,同比增长12.7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78.36万元,同比下降74.05%。请结合毛利率、期间费用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变化情况等说明2015年度在营业收入上升的情况下,净利润出现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公司2015年度共实现营业收入55,043.11万元,同比增长12.73%;毛利率20.94%,比上年度毛利率20.01%略有增长;总体营业毛利11,528.1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55.47万元。由于公司2015年战略转型进入锂电池及其他新能源相关行业,发起设立了包括上海松岳、厦门高容等12家全资子公司,投资控股峰谷源、润峰电力等4家子公司,业务从单一的铅蓄电池扩展到锂电池、新能源车辆、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领域,前期投入的光伏、锂电池、电子商务等项目大部分尚处于完全的投入期,产品研发、市场布局、人工成本等支出增长超过收入增长,以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增长速度超过收入增长速度。

 单位:万元

 ■

 公司营业利润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大幅增长的影响比上年度减少1,566.89万元,下降了257.47%。

 同时,公司2015年度扣除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360.09万元,比上年度减少103.09万元。

 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公司在2015年度营业收入上升的情况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能随之上升。

 2、你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全年四个季度中最高,而净利润为四个季度中最低。请你公司提供按季度收入及成本对比表并分析季度之间收入、成本变动的主要原因,并请结合毛利率、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等说明第四季度销售净利率与其他三个季度存在差异的原因。同时,请自查第四季度收入确认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业务存在一定的季节性,一般每年的第四季度均为公司销售旺季,该季度收入历来均属年度内最高。经自查,公司所披露的第四季度收入与实际一致,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第一季度收入主要为铅电池收入,二季度开始锂电池相关收入增加,公司毛利率亦得到提升,并且随着锂电池业务的增长,毛利率逐步上升。

 公司于2015年加速战略转型和新业务布局,明确了以高端电池制造为基础,推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电力产业链协同发展,进而形成这三大业务板块“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发展模式,发起设立了包括上海松岳、厦门高容等12家全资子公司,投资控股峰谷源、润峰电力等4家子公司,由于前期投入的光伏、锂电池、电子商务等项目大部分尚处于完全的投入期,产品研发、市场布局、人工成本等支出增长较快,期间费用大幅上升,尤其在第四季度大部分新设子公司陆续开始运营,管理费用支付大幅增加。

 单位:万元

 ■

 第四季度销售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原签约赞助某影片,但因签约方没有履行合同,双方协议取消冲回销售费用344.95万元。

 同时,由于营业外收支发生并非均衡,2015年第四季度公司营业外收支净额4.68万元,仅占年度营业外收支净额的1.06%,非经常性损益在第四季度实现得较少。

 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公司虽然在2015年第四季度实现较高的收入,但净利润相对较低。

 会计师专项意见

 核查方式及程序:

 1、核查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2、核查收入核算真实性、完整性

 核查内容:

 1、核查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收入主要包括:外销收入和内销收入。以上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时点及依据如下:

 外销收入确认的时点:外销为买断式经销,货物发出报关并装船后,出口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确认外销收入。

 内销收入确认的时点:内销采取托运方式的,公司取得货物承运单时即确认为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内销收入;采取送货上门方式的,客户在送货单上签收即认为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确认内销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外销和内销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

 2、核查收入核算真实性、完整性

 (1)抽取海关报关单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进行核对。

 (2)获取公司2015年的销售明细,从中抽取大额销售及其他重要销售项目核查其相关合同以及发票、报关单、出库单等财务资料。将主要销售客户的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按客户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记载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与发票、报关单等进行核查,确认是否一致。

 (3)核查销售客户的回款情况,并与银行存款明细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核查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

 综上,公司收入确认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关金额真实、准确。

 3、你公司在年度报告“重大担保”部分披露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为68,000万元,但表格中列示的明细合计为55,000万元,总金额与明细金额不一致。请认真梳理你公司的担保情况,对上述事项予以核实,并确认公司年报中是否存在其他披露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5年10月21日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担保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根据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68,000万元担保额度。经审批的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及额度如下:

 单位:万元

 ■

 经公司核实,除了上表所列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子公司在已审核的担保额度内未实际发生被担保事项,故未在2015年年报中列出,公司2015年年报中对担保事项的披露不存在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情况。

 4、你公司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8,900.37万元,较期初增加8,400.99万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2,339.54万元,较期初增加9,216.83万元。请说明应付票据、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公司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8,900.37万元,较期初增加8,400.99万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12,339.54万元,较期初增加9,216.83万元,公司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为2015年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较多且在交易环节充分利用信用交易所致。其中,新增控股子公司江苏峰谷源因承建郧西润峰30MWp光伏电站而采购光伏相关设备及劳务等所形成的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8,649.98万元和7,903.60万元,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松岳开展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业务所形成的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6.39万元和1,080.52万元。

 5、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表中,其他性质的应收款项余额为702.77万元,较期初增加631.47万元,请说明其他类款项的具体构成及余额增长原因。另外,你公司列示的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中,款项性质均为往来款及其他,请按欠款方分别说明该款项的形成原因和具体内容。

 公司2015年度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553.56万元,其中除了员工欠款、备用金及预付押金之外,其他性质的应收款项余额为702.77万元,其他项下主要为原已代垫或支付而待收回的款项等,其主要构成及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其他应收款2015年年末余额前五名的形成原因及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

 6、你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对外披露拟转让润峰电力(郧西)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润峰电力(郧西)持有装机容量为30MWp的光伏电站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你公司将该光伏电站项目归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期末余额为15,454.05万元,而在财务报表中,将此项资产归入了在建工程科目。请说明你公司在报告期末对上述资产会计处理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将润峰电力(郧西)持有装机容量为30MWp的光伏电站项目列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2、在建工程”中予以披露。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误将其重复填写在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7、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但不影响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会计师专项意见

 1、企业会计准则对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在建工程的相关规定

 (1)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2)在建工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在建工程按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核算,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作固定资产。即使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也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资产负债表日润峰电力(郧西)持有装机容量为30MWp的光伏电站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润峰电力(郧西)30MWp光伏电站项目余额为15,454.05万元。我们实地查看了光伏电站的建设情况,查阅了工程进度报告、设备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批复等相关文件,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现正进行并网调试阶段,预计将继续发生工程建设支出。该工程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不符合固定资产结转条件。

 同时公司尚未就改光伏电站项目出售形成决议,也未与受让方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因此不符合将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确认条件。

 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润峰电力(郧西)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将该事项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进行披露。我们认为公司将润峰电力(郧西)持有装机容量为30MWp的光伏电站项目列入在建工程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

 7、你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与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的差额为9,650万元,而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差额合计为14,220万元,请对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予以说明。

 2015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差额合计为14,220万元,其中由票据贴现重分类至短期借款的余额增加4,270万元,抵押及保证借款净增加额3,700万元,长期借款余额差额6,250万元。

 公司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应收票据贴现与归还票据贴现款项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与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进行披露。因此,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与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差额主要由上述的抵押及保证借款净增加额3,700万元,长期借款余额差额6,250万元组成,并扣除公司2015年度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江苏峰谷源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购买日已有的借款300万元,即公司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与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的差额为9,650万元。购买日相关情况见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3) 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

 8、你公司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上期已贴现票据到期款项金额为13,950万元。请结合票据贴现时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说明你公司针对票据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具体编制方法、上期已贴现票据到期后形成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收票据的背书或贴现即是将该票据的所有权以及其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通常理解: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以票据结算,收到票据一方将票据贴现或者背书转让给集团以外的第三方,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票据贴现或者背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三条规定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在合并报表层面体现为合并集团整体对外的一项应付票据负债。

 2、票据贴现或者背书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则集团合并报表层面体现为一项短期借款。往来双方账面上的应收、应付票据抵销。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票据结算并贴现的金额为13,95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判断该项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层面时,将其体现为一项短期借款。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短期借款明细项目中披露为质押借款并进行了说明。现金流量表的处理与资产负债表上的处理相对应。资产负债表上在贴现时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的,则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经营活动收到现金处理;不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的,作为筹资收到现金处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将票据贴现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进行披露。

 2015年度,以上票据到期,公司归还了相应的款项,对应的公司该笔金额的流出反映在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同时,该等票据到期收取资金金额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9、你公司子公司柳州市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动力宝”)、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宏成”)的主要业务均为铅蓄电池生产及销售,其中柳州动力宝本期实现营业收入19,005.56万元,净利润580.51万元,福建动力宝实现营业收入42,052.71万元,净利润-111.93万元,遂宁宏成实现营业收入7,742.40万元,净利润-954.77万元。请结合三个子公司的产品构成、产品毛利、期间费用和非经常性损益等,说明主业相同的三个子公司销售净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铅电池事业部三个生产基地分别为柳州动力宝、福建动力宝和遂宁宏成,柳州动力宝和遂宁宏成作为前端生产基地,产品主要销售至福建动力宝进行下阶段的加液、充电和包装环节,福建动力宝的生产及包装的产品将出售至母公司再由母公司进行对外销售。

 ■

 在各自产品方面,柳州动力宝和福建动力宝主要生产出口欧美发达国家的中高端型号电池,因此其业务毛利率相对生产中低端型号电池的遂宁宏成较高。同时,福建动力宝也承担着为柳州动力宝和遂宁宏成的所生产的部分半成品电池加液、充电和包装后再行销售的职能,该部分业务毛利率相对较低,因此也对福建动力宝的总体毛利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由于遂宁宏成产品在摸索使用与传统方式不同的新工艺,对其生产效率及现场管理均造成较大的影响,产品产量未能达到目标批量生产状态,单位生产成本高企,虽然其主要客户为福建动力宝,但双方售价仍需参照市场合理价格确定,因此造成其营业成本高于营业收入。

 单位:元

 ■

 在期间费用方面,由于福建动力宝绝大部分产品均为提供予母公司,其不承担对外销售职能,因此销售费用较其他两个生产基地低。同时由于其作为铅电池事业部的核心公司,承担着事业部的相关管理职能,相应的工资、折旧、费用均由福建动力宝承担,造成其管理费用远高于其他两个公司。另外,福建动力宝进行了银行融资,其财务费用中包含了贷款利息支出724.63万元,致使其财务费用远高于无银行贷款的柳州动力宝和遂宁宏成。

 单位:元

 ■

 在非经常性损益方面,主要构成部分营业外收支净额由于柳州动力宝所获得的政府补助远较福建动力宝和遂宁宏成为高。

 单位:元

 ■

 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福建动力宝、柳州动力宝和遂宁宏成无论在销售毛利率、期间费用的实际发生、非经常性损益的获得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实际差异,因此也导致该三个子公司的销售净利率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