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4)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3-15楼
法定代表人: GIBB GREGORY DEA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6666 18
网址: https://www.lu.com/
(12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2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13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32)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3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4)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3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6)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单峰、周祎
六、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原则:
1.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在严格遵守《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九、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十、基金的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3.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4.国家产业政策;
5.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3.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4.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三)基金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② 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⑥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②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③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④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⑤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⑥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⑦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⑧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⑨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中债国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无。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2,231,996,089.24 | 70.43 |
| 其中:股票 | 2,231,996,089.24 | 70.43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688,294,600.00 | 21.72 |
| 其中:债券 | 688,294,600.00 | 21.7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01,593,152.90 | 6.36 |
7 | 其他各项资产 | 47,216,515.25 | 1.49 |
8 | 合计 | 3,169,100,357.39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37,202,000.00 | 1.18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253,820,692.53 | 39.90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5,542,088.00 | 0.81 |
E | 建筑业 | 86,990,799.25 | 2.77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52,752,158.19 | 1.68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8,324,025.37 | 4.08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6,610,486.64 | 3.71 |
J | 金融业 | 137,843,654.78 | 4.39 |
K | 房地产业 | 52,555,283.60 | 1.67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2,813,999.82 | 1.04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6,786,526.80 | 2.44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45,974,321.34 | 4.65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4,323,866.92 | 0.46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0,456,186.00 | 2.24 |
S | 综合 | - | - |
| 合计 | 2,231,996,089.24 | 71.03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2329 | 皇氏集团 | 4,043,534 | 112,814,598.60 | 3.59 |
2 | 300083 | 劲胜精密 | 1,664,032 | 78,741,994.24 | 2.51 |
3 | 300384 | 三联虹普 | 911,954 | 76,786,526.80 | 2.44 |
4 | 002612 | 朗姿股份 | 770,300 | 58,126,838.00 | 1.85 |
5 | 002196 | 方正电机 | 1,782,611 | 54,690,505.48 | 1.74 |
6 | 002033 | 丽江旅游 | 3,029,355 | 53,316,648.00 | 1.70 |
7 | 600556 | 慧球科技 | 1,916,750 | 51,886,422.50 | 1.65 |
8 | 600422 | 昆药集团 | 1,256,453 | 50,031,958.46 | 1.59 |
9 | 002502 | 骅威股份 | 1,485,200 | 47,511,548.00 | 1.51 |
10 | 002444 | 巨星科技 | 2,239,736 | 46,362,535.20 | 1.48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50,254,600.00 | 1.60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627,813,000.00 | 19.98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627,813,000.00 | 19.98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10,227,000.00 | 0.33 |
7 | 可转债 | - | -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688,294,600.00 | 21.90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40311 | 14进出11 | 1,300,000 | 130,546,000.00 | 4.15 |
2 | 150211 | 15国开11 | 1,000,000 | 100,290,000.00 | 3.19 |
3 | 080218 | 08国开18 | 600,000 | 61,410,000.00 | 1.95 |
4 | 080216 | 08国开16 | 500,000 | 52,995,000.00 | 1.69 |
5 | 100405 | 10农发05 | 500,000 | 50,505,000.00 | 1.61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4,143,048.7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8,052,931.27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4,934,533.89 |
5 | 应收申购款 | 86,001.3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47,216,515.25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002612 | 朗姿股份 | 58,126,838.00 | 1.85 | 重大事项停牌 |
2 | 002502 | 骅威股份 | 47,511,548.00 | 1.51 | 资产重组停牌 |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阶段 | 净值
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1-1至2015-12-31 | 27.74% | 2.00% | 6.26% | 1.83% | 21.48% | 0.17% |
2014-1-1至2014-12-31 | 14.62% | 0.92% | 38.23% | 0.88% | -23.61% | 0.04% |
2013年度 | 5.20% | 1.01% | -3.85% | 1.03% | 9.05% | -0.02% |
2012年度 | 3.47% | 0.90% | 6.27% | 0.94% | -2.80% | -0.04% |
2011年度 | -25.72% | 1.06% | -18.14% | 0.99% | -7.58% | 0.07% |
2010年度 | 5.04% | 1.19% | -7.26% | 1.17% | 12.66% | 0.02% |
2009年度 | 43.20% | 1.41% | 71.48% | 1.52% | -28.28% | -0.11% |
2008年度 | -45.44% | 1.72% | -46.21% | 2.25% | 0.77% | -0.53% |
2007年度 | 113.05% | 1.59% | 120.93% | 1.72% | -7.88% | -0.13% |
2006年度 | 112.08% | 1.22% | 92.61% | 1.05% | 19.47% | 0.17% |
2005年度 | 6.52% | 1.03% | -3.11% | 0.99% | 9.63% | 0.04% |
2004年度 | -2.29% | 0.96% | -10.71% | 0.97% | 8.42% | -0.01% |
2003年度 | 17.84% | 0.75% | 2.12% | 0.82% | 15.72% | -0.07% |
2002年度 | -7.51% | 0.47% | -12.07% | 1.20% | 4.56% | -0.73% |
2001-9-21(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1-12-31 | 1.20% | 0.12% | -6.42% | 1.43% | 7.62% | -1.31%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③ 证券交易费用;
④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⑥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③ 上述1中③至⑦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0≤M<100万 | 1.5% |
100万≤M<1000万 | 1.2%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 后端申购费率 |
Y<1年 | 1.80% |
1年≤Y<2年 | 1.50% |
2年≤Y<3年 | 1.20% |
3年≤Y<4年 | 1.00% |
4年≤Y<5年 | 0.50% |
Y≥5年 | 0.00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
Y<1年 | 0.5% |
1年≤Y<2年 | 0.3% |
2年≤Y<3年 | 0.2% |
3年≤Y<4年 | 0.1% |
Y≥4年 | 0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1%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0.1%(不包括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总金额的0.1%;当赎回费率小于或等于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费用的75%,余额列入基金资产。
3.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3年:在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 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④基金买卖股票于2008年4月24日前按0.3%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年4月24日起,按0.1%的税率缴纳,自2008年9月19日起,由双边征收改为卖方单边征收,税率保持0.1%。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章节 | 主要更新内容 |
三、基金管理人 |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
四、基金托管人 | 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有关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的信息。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进行了调整;
2.对账户最低保留余额进行了调整。 |
九、基金的投资 | 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至2015年12月31日。详见招募说明书。 |
十、基金的业绩 | 更新了本基金成立以来的投资业绩。 |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更新,详见招募说明书。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披露了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关于华安基金公司淘宝店
关闭申购服务的公告
因合作渠道业务调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6年5月15日15:00起关闭通过淘宝基金理财平台进行网上开户和相关交易账户下的基金认购、申购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影响的投资者
通过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开立本公司直销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
二、受影响的业务
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将暂停投资者通过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等业务,但2016年5月15日15:00前已通过淘宝基金理财平台持有的基金份额仍可以赎回和查询资产,投资者可以登录淘宝理财(licai.taobao.com),点击查看“我的资产-其他理财资产”进行查询和赎回,基金赎回款将转入投资者的支付宝余额中。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
关于华安基金公司网上交易支付宝渠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告
因支付宝业务调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6年5月15日15:00起,关闭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交易平台、移动客户端、微信交易平台)对接的支付宝基金网上支付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影响的投资者
通过使用支付宝提供的基金网上支付服务,持有本公司直销的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
二、受影响的业务
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将暂停投资者通过使用支付宝提供的基金网上支付服务办理基金认购、申购、定投交易等相关业务;2016年5月15日15:00前,投资者之前通过支付宝渠道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日常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受影响。
除支付宝渠道外,其他网上直销支付渠道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操作均不受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做好相关投资安排,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根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上富信”)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6年5月9日起格上富信开始销售如下基金 , 投资者可在下述基金的申购期内到格上富信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申购等相关业务。
基金代码 | 名称 |
002144 | 华安新优选混合C |
002238 | 华安乐惠保本混合A |
002239 | 华安乐惠保本混合C |
002363 | 华安安康保本混合A |
002364 | 华安安康保本混合C |
002534 | 华安稳固A |
040025 | 华安科技动力 |
一、费用优惠活动
(一)费率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9日起,投资者通过格上富信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享有一定的折扣优惠。
1、费率优惠活动细则以格上富信公布的活动内容或格上富信发布的公告为准。
2、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二)费率优惠期限
自2016年5月9日起实行,截止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费用优惠活动适用范围
1、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格上富信处于正常募集期、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认)购手续费。
2、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我司产品在格上富信申(认)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格上富信所有,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4、参与费用优惠活动的方式和流程以格上富信的具体活动规则为准。
5、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原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格上富信的规定为准。
二、咨询办法
1、北京格上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关于修改华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7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14日生效,根据《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6年5月16日。
鉴于本基金管理人已与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基金合同》更新了担保人相关信息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保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对合同其它部分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也同步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同时,《基金合同》也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更新。投资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提请备案。
详细修订请参见对照表:
章节 |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版本 |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版本 | 修改理由 |
内容 | 内容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做出相应修改。 |
第二部分
释义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调整。 |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二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 39、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其后各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 补充完善释义。 |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根据新规,调整完善释义。《基金合同》中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根据《运作办法》补充修订。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根据《基金法》补充修订。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 更新管理人基本信息。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明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并调整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根据新《运作办法》补充。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无 |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根据《基金法》补充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根据《基金法》补充特别决议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调整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条件。 |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根据新《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基金托管人及其同时更换程序中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根据新《基金法》调整基金登记机构信息保存义务的规定。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6)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二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1亿元,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 |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修改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详见《基金合同》) |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 |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 | 根据第二个保本周期重新签订的保证合同修改。(详见《基金合同》) |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15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有效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 根据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修改。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根据新规调整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程序。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担保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根据新规调整保本保障机制的更换程序。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根据《运作办法》补充调整相关投资限制。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根据新规,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并补充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无 | 根据新规删除本基金不适用条款。 |
九、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 | 八、转型为“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 | 相关修改同上,不再赘述。 |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完善管理费与托管费的调整规则。 |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根据《基金法》修改。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 根据新《基金法》,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根据新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改为备案制,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协商,决定自2016年5月5日起华安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民生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二、使用的基金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040007 | 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基金 |
040180 | 华安上证180基金 |
040020 | 华安升级主题混合 |
040016 | 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基金 |
040001 | 华安创新证券基金 |
040008 |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基金 |
三、费率优惠活动内容
以上基金单笔5万(含)以下申购(不包括定投)费率3折,活动产品单笔5-50万(含)申购(不包括定投)费率5折。活动在对接民生银行代销系统的基金通开展,但其他代销渠道(如民生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暂不参与活动。
四、注意事项
1、本优惠活动仅限于在对接民生银行代销系统的基金通开展,其他销售渠道(如柜台、手机银行等)暂不参与本活动。
2、本费率优惠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本费率优惠解释权归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留意最新公告。
4、基金申购费率及详细情况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相关公告。
5、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及时间以民生银行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民生银行直销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10100123
网址:www.mszxyh.com
2、本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5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002398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经理变更类型 | 增聘基金经理 |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杨明 |
共同管理本基金的其他基金经理姓名 | 郑可成 |
朱才敏 |
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新任基金经理姓名 | 杨明 |
任职日期 | 2016年5月5日 |
证券从业年限 | 15年 |
证券投资管理从业年限 | 15年 |
过往从业经历 | 曾在上海银行从事信贷员、交易员及风险管理。2004年10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现任投资研究部总监。 |
其中:管理过公募基金的名称及期间 | 基金
主代码 | 基金名称 | 任职日期 | 离任日期 |
040008 |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2013.06.05 | - |
001445 | 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5.06.29 | - |
001694 | 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 2016.03.09 | - |
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否 |
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是 |
取得的其他相关从业资格 | 无 |
国籍 | 中国 |
学历、学位 | 硕士研究生 |
是否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 | 是 |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2)郑可成先生与朱才敏女士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与杨明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