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05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发行606,843,37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6,215,17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该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资产重组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