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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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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3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5元(人民币,下同),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5元

 ● 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限售股自然人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05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 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6年4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09,378,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5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股利75,797,610元。

 4、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22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205元。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5元。

 (2)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05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5元。

 5、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四、咨询事项

 联系机构: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公共关系部

 联系人:贺依朦、李艳

 电话:0755- 26859219 传真:0755-26021338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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