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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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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1)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润博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2006年7月2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1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权转让款偿还润博公司后,对于《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剩余款项3,120,671.72元,公司进行挂账处理。2013年11月8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43.764905股作价154.23万元,归申请执行人润博公司所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将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

 截至2015年9月30日,剩余款项1,630,471.72元尚未偿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03年9月3日、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2006年12月6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8月7日、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2月19日、2014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诉讼及进展相关公告。

 (2)2012年7月12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生物公司借款2,086,231.70元;2、驳回原告生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30元,原告生物公司负担640元,被告公司负担23,490元。后公司提起上诉,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2)济商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4,130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已做账务处理,报告期内公司尚未偿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3年3月29日、2013年7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诉讼及进展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的过户手续;2、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生物公司办理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公司负担。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16日向公司下达了(2014)济商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2、上诉人公司如不能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和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其应当向被上诉人生物公司提供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公司协助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办理过户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一直由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已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了对被上诉人生物公司出资的账务处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不含上述作为出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

 如按本次判决执行,除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其他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29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诉讼及进展相关公告。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4月30日同意了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15年5月5日。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金泰”变更为“山东金泰”,股票代码600385不变,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2)2014年9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7月21日, 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截至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黄金珠宝消费低迷以及公司营运资金的不足对公司黄金珠宝贸易业务影响较大,该因素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公司名称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云

 日期 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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