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公司将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回购原转让的限售股股份,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购回全部已经出售的原限售股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在未查明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先于其他赔偿主体赔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和吴志雄分别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朝容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陈安、阙再伟、黄廉、赵小松分别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别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革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人2015年5月1日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经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延期,经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延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拟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5元;

 (3)公司当年现金净流量占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50%。

 2、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同时具备前款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100%时,可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六)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有权提出股东大会提案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关于股利分配的提案。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依法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股份数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

 2、每次减持时,刘进、陈伟、吴志雄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同比例进行减持,任一控股股东不得单独减持。

 3、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实现减持。

 5、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和含光九鼎分别承诺:

 1、本机构有意向在所持帝王洁具股份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本机构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帝王洁具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

 2、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150%,期间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实现减持。

 4、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如下预案实施股票价格稳定措施:

 (一)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自上述投资者见面会召开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不再举行类似会议。

 (二)上市后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下称“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方将立即综合采用多种方案稳定股价,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的价格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回购的议案应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将在a)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从公司分取的现金红利或者b)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两者孰高为准)承担增持义务。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a)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30%或者b)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30万元的范围内(两者孰高为准)承担增持义务。

 “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及相关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方案并实施。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措施可以暂停实施,再次触及“启动条件”后,再次启动。

 公司控股股东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增持义务,每隔5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履行增持义务的情况,由公司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公司将按照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回购原转让的限售股股份,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回购价格购回全部已经出售的原限售股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在未查明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先于其他赔偿主体赔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对因此而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因我们的过错,证明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除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含光九鼎外的全部股东分别承诺:如本人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公司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含光九鼎分别承诺:如本机构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将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应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控股股东应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董事会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同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应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由公司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如本人未按承诺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本人未按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分别承诺:如本人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原则减持,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按上述原则减持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同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减持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股东文景九鼎、永乐九鼎、含光九鼎分别承诺:如本机构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原则减持,则本机构将在帝王洁具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机构所持帝王洁具股份将自违反上述原则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减持承诺给帝王洁具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帝王洁具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刘进、陈伟、吴志雄共同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本次发行方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2,16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三)每股发行价格

 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公司与承销商根据发行时的证券市场状况、询价结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五)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对象,可参与网下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和承销商最终依法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七)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年产36万台(套)亚克力洁具产能扩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16,826.82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14,056.68万元;

 2、营销网络扩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4,299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3,299万元。

 如本次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资金需求量,由董事会根据上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如多于上述项目资金需求量,超出的资金将用于公司发展需要的其他实际资金需求。

 十、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需求变化的风险

 (下转A27版)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