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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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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丁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华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主要注释:

 ■

 2、利润表项目主要注释:

 ■

 3、现金流量表项目主要注释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8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为9.43元/股,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477,200,4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项目(首期)、新华联平谷商业中心项目、韩国新华联锦绣山庄国际度假区项目及偿还上市公司有息负债(详见公司2015-085、087、099号公告)。2016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详见公司2016-017号公告)。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3日、8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亚太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有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三峡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民营资本创办及主导的再保险公司—亚太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亚太再保险公司”)。亚太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初定为人民币100亿元,注册地点为上海,公司拟以现金出资20亿元,持股比例为20%,该投资事项尚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详见公司2015-085、086、099号公告)。目前,公司已将申报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该事项正在审批过程中,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和出资。

 3、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5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联国际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国际置地”)与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00472.HK,以下简称“金六福”,现已更名为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JLF BVI签订附生效条款的《金六福股权转让协议》,新华联国际置地以自筹资金收购金六福控股股东JLF BVI持有的841,120,169股金六福股份,占金六福总股份数的50.41%,交易价格0.66元港币/股,总交易金额555,139,312元港币。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完毕,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股权登记证明文件(详见公司2015-049、055、061、063号公告)。同时,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守则》的规定,新华联国际置地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截至2015年6月27日,新华联国际置地已完成要约收购,新增获得77,200股金六福股份,占金六福总股份数的0.00463%。综上,新华联国际置地合计持有金六福股份841,197,369股(详见公司2015-068号公告)。

 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六福定向增发的议案》、《关于金六福修改定向增发方案的议案》,同意金六福向非关联的独立投资人发行不超过 6 亿股新股,增发价格为0.66港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6,000,000港元。2015年7月10日,金六福已完成按每股配售股份以0.66港元配售价向非关联的独立投资人完成配售共计6亿股配售股份。本次定向增发后,金六福总股份数由 1,668,532,146 股增至 2,268,532,146 股,新华联国际置地未参与金六福本次定向增发,其持股数为841,197,369 股,占金六福定向增发后总股份数的37.08%,仍为金六福投资控股股东(详见公司2015-055、056、057、073号公告)。

 2015年7月,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JLF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更名为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New Silkroad Culturaltainment Limited)(详见公司2015-077号公告)。

 2015年,新丝路文旅向公司间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新华联锦绣山庄开发株式会社增资取得其55%的股权;同时,新丝路收购从事娱乐场业务的黄金海岸株式会社51.5%的股权(详见公司2015-092、119、127号公告)。2016年2月1日,新丝路文旅与黄金海岸自然人股东郑熙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57亿韩元(约等于3,700万港元)收购郑熙泰持有的黄金海岸7.5%的股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新丝路文旅已办理完成上述股权的交割手续,新丝路文旅合计持有黄金海岸59%的股权(详见公司2016-018号公告)。2016年4月25日,新丝路文旅与黄金海岸自然人股东于正国先生及李哲万先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98.8亿韩元(约等于6,718.4万港元)收购于正国先生及李哲万先生合计持有的黄金海岸13%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新丝路文旅将合计持有黄金海岸72%的股权,为黄金海岸的控股股东(详见公司2016-043号公告)。

 4、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2016年3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0号),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详见公司2015-108、2015-114、2016-020号公告)。目前,公司正稳步推进本次债券的发行工作。

 5、2012年11月28日,北京银清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清龙”)以鑫茂华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华牧”,原为鑫茂华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2011年5月14日签署的两份《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同日,银清龙以鑫茂华牧、山东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隆集团”)、北京国兴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嘉业”)、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方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前述四被告于2012年6月2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无效,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14年5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济南初字第29号)判决驳回原告银清龙的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10,350元。银清龙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查明案件事实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南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银清龙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下达的【2014】鲁商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350元由上诉人银清龙负担。

 2015年8月17日,新崇基置业收到开庭时间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北京银清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了再审申请。该项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不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目前,本案处于再审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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