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醒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汤琼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3年3月广东证监局对本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共2755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赔偿38411.14万元人民币及132.8万元港币。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要求本公司向上述原告赔偿共计人民币18273.65万元及港币735.8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23.32万元,目前除了还有31名原告在上诉外(涉及诉请金额136.82万元),判决已全部生效。截至2016年4月25日,本公司已向 2713 名原告(不含37名被驳回的原告)支付赔偿款19004.66 万元(含诉讼费)。此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影响公司2014年度利润总额6143.83万元,影响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13188.99万元。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说明:上述“质押式报价回购”及“国债逆回购”,所使用的资金均严格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没有超额使用资金。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上述到期投资品种进行循环投资,交易次数较多。因此,上述“质押式报价回购”及“国债逆回购”的最初投资成本是2016年第一季度循环投资金额的累计数。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