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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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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1.3本季度报告所载财务数据及指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说明外,为合并报表数据,货币单位以人民币列示。

 1.4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5公司董事长高建平、行长陶以平、财务部门负责人李健保证公司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2补充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3资本充足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1、上表数据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新资本充足率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3]53号文)的相关要求编制。

 2、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4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良贷款余额296.37亿元,较期初增加36.54亿元,不良贷款率1.57%,较期初上升0.11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余额500.82亿元,较期初增加83.06亿元,关注类贷款占比2.66%,较期初上升0.31个百分点。

 2.5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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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下属公司。

 2.6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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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公司已发行优先股均为无限售条件优先股。上述股东同时持有兴业优1、兴业优2优先股的,按合并列示。

 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存在关联关系。

 3、报告期经营业绩与财务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54,707.83亿元,较期初增长3.2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3,298.30亿元,较期初增长5.16%。客户存款余额23,632.74亿元,较期初减少4.86%。客户贷款余额18,853.13亿元,较期初增长5.95%。

 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7.00亿元,同比增长6.15%;总资产收益率和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达到0.29%和5.31%。生息资产日均规模平稳增长,受资产重定价影响,净息差同比下降22个BP,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9.66%;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同比增长15.66%;费用成本控制合理,成本收入比18.03%,同比下降1.73个百分点;各类拨备计提充足,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长80.28%,期末拨备覆盖率203.31%,拨贷比3.20%。

 4、重要事项

 4.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4.1.1本报告期变动较大的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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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本报告期变动较大的利润表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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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发行绿色金融债: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公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贷款。公司已完成发行首期100亿元境内绿色金融债,债券期限3年。

 (2)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总额30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赎回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二级资本。

 4.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期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详见2014年7月1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计划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未来三年内每一分红年度(2014-2016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当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40%(含40%)。公司按期履行上述利润分配承诺。

 (2)公司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参与认购本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87%)的限售期为36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其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公司按照承诺履行限售义务,相关股份限售期于2016年1月6日届满,自2016年1月7日起可上市流通。

 (3)公司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持股占公司总股本3.22%)、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持股占公司总股本0.99%)承诺:其参与认购本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公司按照承诺履行限售义务,相关股份限售期于2016年1月6日届满,自2016年1月7日起可上市流通。

 (4)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接到第一大股东福建省财政厅通知,鉴于6月至7月境内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支持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福建省财政厅将积极履行股东职责,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福建省财政厅严格遵守承诺,自承诺之日起至本报告披露前未发生减持行为。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7月10日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将根据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以个人自有资金自愿购买本公司股份,并承诺将所购股份从购买结束之日起锁定一年。购买股份计划将通过合法渠道及适当方式予以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已着手以自有资金买入本公司股票。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4.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不适用。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后)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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