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2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5:00至2016年4月27日15:00时期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19-1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董事 梁生元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1322580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125474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1971059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031%。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议案》
1.1选举陈宽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32183431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
反对539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
弃权206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33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44%;
反对539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43%;
弃权206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13%。
1.2选举孙学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132183431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
反对539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
弃权206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33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44%;
反对539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43%;
弃权206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13%。
2、审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补选监事候选人议案》
2.1选举涂昌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
同意132183931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
反对547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
弃权19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3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99%;
反对547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44%;
弃权193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58%。
3、审议《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2173011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
反对595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
弃权254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
4、审议《关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2153101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
反对945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
弃权103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2%;
反对945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42%;
弃权103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7%。
5、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公开招标购买设备形成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
关联股东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合计数1125473648股。
表决情况:
同意19625646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
反对595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
弃权254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913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64%;
反对595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56%;
弃权2548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