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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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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胡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韦剑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春燕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上海泰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泰达实业”)诉天津津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津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诉讼标的额合计11,028,533.6元,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立案。2015年12月16日,上海泰达实业向法院申请进行了诉讼保全工作。2016年1月4日,法院组织本案庭前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果。2016年2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2016年2月26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丽民初字第7429号、(2015)丽民初字第7434号民事判决,判决津锐公司给付上海泰达实业全部货款本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一审判决后津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现因津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海泰达实业已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渤海证券“泰达集团-渤海证券-2015年第5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了公司股票,数量2,353,700股,金额1,648.5万元,均价7.004元。截止当日,泰达集团7月8日关于增持泰达股份股票的承诺履行完毕。泰达集团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所持有的股票。请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55)。报告期内,泰达集团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董事长:胡军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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