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年4月5日,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直接对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医院”)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分别为:建华医院31000万元、康华医院28000万元。本次通过向建华医院、康华医院增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符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公司与建华医院、康华医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容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建华医院”)
甲方2: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康华医院”)
乙方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新容支行
乙方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注:若以下无特别注明,“甲方1与甲方2”统称“甲方”,“乙方1与乙方2”统称“乙方”。
一、甲方2建华医院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23050162470000000014,截至2016年4月7日,专户1余额为310,000,000.00元;
甲方2康华医院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1204085029201504833,截至2016年4月7日,专户2余额为280,000,000.00元;
上述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内科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齐齐哈尔老年护理院建设项目、海宁康华医院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上述3个项目已在甲方1《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该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郑中巧、钟名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期自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千足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