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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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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6-03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等待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3.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会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 13 号《传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深圳阳光佳润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二:深圳佳兴和润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三:深圳鹏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四:深圳市速速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与厦门京道凯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京道凯翔”)签订了《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截止2016年3月16日,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现四原告就公司和厦门京道凯翔侵害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四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公司转让给被告二的目标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15年12月22日所签订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办理将目标股权恢复至被告一名下的工商变更手续。

 3、请求法院判决,就原告享有的上述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一应当按照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15年12月22日所签订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同等转让条件履行受让目标股权。

 4、请求法院判令在原告实际受让目标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章程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修改、变更工商登记)前,被告三不得配合被告一、被告二将被告一所持有的目标股权于公司股东名册上变更登记至被告二名下,且应当拒绝被告一或被告二以被告三的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参加股东会、投票、自行或联合其他股东申请召集股东大会等权利。

 5、判令由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诉讼裁定情况

 该诉讼事项将于 2016 年 6 月7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如果原告胜诉,则原告将按公司与厦门京道凯翔于2015年12月22日所签订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同等转让条件履行受让目标股权;本案如果原告败诉,则公司与厦门京道凯翔于2015年12月22日所签订的《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继续合法有效。因此,无论本案判决的结果如何,对公司的权益均不产生影响,对公司而言不存在风险。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 13 号《传票》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 13 号《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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