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6-3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收到公司监事蔡盛林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蔡盛林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及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内一切工作。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完成监事补选工作,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公司对蔡盛林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6-3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
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2,686,967.2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负面影响。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此前于2016年1月23日和1月26日分别发布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临2016-08)。
2016年4月25日,公司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2012年度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要求本公司承担其在股权转让过程支付的各项损失费用以及违约金共计127,619,779.0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4,647,203.23元总计 132,686,967.23 元。
三、诉讼的裁定情况
该案件于2016年 3 月 8 日在梧州中级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16年4月25日,公司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共同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结果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