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一项,即第10项议案《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由控股股东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议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该议案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项议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内容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议案10《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有合计13,200票对上述两项议案同时投了同意票,因议案5和议案10 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上述合计13,200票对议案5和议案10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44名,代表股份323,647,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0名,代表股份315,027,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股份8,619,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投票表决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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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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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二)《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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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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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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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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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四)《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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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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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五)《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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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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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不通过 。
(六)《公司关于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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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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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七)《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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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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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八)《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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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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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九)《关于为子公司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融资事宜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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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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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十)《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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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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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伟、陈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27日